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2010版)-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 之复习精华(7)

2019-01-04 22:46

①《MIGA公约》在1985年附表A中列出148个成员国名单,依各国经济实力,为成员国确定认缴股份数。 ②成员国分为两类,第一类为21个发达国家,第二类为127个发展中国家(除瑞士外均为世界银行成员)。 ③MIGA法定资本为十亿特别提款权,分为十万股。

④根据附表A,在表中所有国家均完成缔约手续并认缴股金,从而正式成为MIGA成员国之后,发达国家将拥有近60%的股本。

⑤由于本机构的投票权是按股份来计算的(一股一权),

⑥很显然,发达国家将在投票权方面占有压倒性优势。为了避免这种投票权优势操纵一切,《MIGA公约》规定每一成员国享有177基本票(成员票),由于发展中国家数量远远多于发达国家,加上每一国各自享有的177票后,南、北两大类国家双方投票权总数基本相持平。

三、MIGA的担保业务

设立MIGA并非为了与各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官办投资保险机构竞争,而是要起到一种“拾遗补缺”的作用。《MIGA公约》在规定担保业务方面所体现出的种种灵活性,为实现其填补国防大学际投资保险市场空白的目标提供了可能。

MIGA担保业务担保业务动作的主要条件如下:

1.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

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无论是否私有企业,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2.合格的投资:MIGA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而将此项权力留给董事会,以便本机构能够适

应投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但对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除了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包括现有投资的更新、扩大或发展以及利润的再投资),还特别要求该投资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

(2)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这一点以东道国事先批准MIGA对该项投资的担保为准); (4)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一致; (5)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3.合格的东道国:MIGA的宗旨是要促进外国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只有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

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为了尽可能避免承保投资遭遇政治风险,《MIGA公约》要求投保的投资在东道国能享有“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因此,MIGA在作出每一项承保决定之前,都必须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审查,以确定所谓“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是否存在和有所保证。

[至于以何种标准审查和判断,则《MIGA》公约未作任何具体规定。但《MIGA业务细则》要求本机构在

进行风险评估时,以国际法为标准。具体评估中,若发现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以订有双边投资条约对外资加以保证,即可认为已构成充分的法律保护。反之,则按国际法标准另行审议和评估。]

4. 承保险别:和各国国家投资保险制度一样,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战争和内乱险”、“ 货币汇兑险”。 同时增加了一种新的险种:“ 违约险”。

[① 但MIGA将东道国政府为管理本国境内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排除在“征收和

类似措施险”之外。--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维护本国经济主权的合理要求。 ② 其中,违约险中的“约”是指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所谓“国家契约”。

但东道国政府有违约行为并不当然就立即构成MIGA承保的“违约险”。

只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期限内,投资者在东道国内迄未能获得有关索赔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或虽有判决裁决但不能执行,这才构成“违约险”。

这与发展中国家主张的尊重东道国管辖权、“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致的。]

5.代位求偿权:《MIGA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

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即代位索赔权)是保险法的核心,同样,MIGA的代位求偿权是整个《MIGA公约》

机制的关键所在。]

[对这个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承认,使得原属东道国国家和外国投资者这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投资争

端,转化为同是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争端。很显然,这意味着对广大发展中国东道国主权豁免的一种限制。

承认MIGA的代位权,和承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管辖权,都是发展中国家出于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过全面慎重的利弊权衡之后而作出的一种重大让步。]

6.分保和“赞助担保”:

《公约》规定,对于会员国或会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一译“再保险”)。

此外,《MIGA公约》“附件一”还规定任何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可自行筹款,在本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即“赞助担保”(一译“倡议担保”)。

《公约》有关担保业务的各项基本规定同样适用于“赞助担保”;不同的是“赞助担保”的投保人不受国籍的限制。

四、MIGA的投资促进活动

从整个机构上看,投资担保是MIGA的一项主要职能,而MIGA的投资促进活动,则是促使投资保证业务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这类“促进活动”包括: 1.开展跨国投资研究; 2.交流有关国际投资的情报信息; 3.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性建议和援助以改善其境内投资环境; 4.与国际金融公司等促进国际投资的机构进行协调,消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展协作的障碍,推动成员国间分别缔结双边投资条约,等等。

五、对MIGA机制的几点评论

1.MIGA体制源于OPIC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

MIGA在服务对象、承保范围、保险能力、兼容并蓄、运用灵活等方面,有明显的优越性。 2.MIGA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

3.《MIGA公约》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同意敦促本国投资者更加尊重东道国——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

4.MIGA体制不同于任何国家官办保险机构体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的东道国;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包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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