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2006年第8期(6)

2019-01-05 11:08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税务筹划》电子版

口。由于服装生产企业没有自营出口权,因此需要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由集团公司收购,再由集团公司统一出口。认为这样可以享受国家的退税政策。但实际操作中在税务机关却碰了钉子。

【分析】

国家对自营出口与代理出口有明确的规定。作为生产企业将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口,属于自营出口范围。如果自己生产的产品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属于代理出口范围。因此,由于集团公司本身拥有自营出口权,但是自己不生产,而是由服装厂生产,再将生产的产品销售给集团公司,因此,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最终使企业得不到出口退税。

其实,只要在生产方式上略加变通就可以达到国家关于退税的要求。集团公司可以将购进服装厂的产品改成集团公司购买原材料,委托服装厂加工,付给服装厂加工费,产品的所有权就可以由服装厂转换到集团公司了。那么,既然产品属于集团公司的产品,由集团公司出口,就自然可以得到出口退税。

由此可见国家的政策是不能改变,也不能违背的。但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是可以改变的。该公司之所以得不到出口退税,不是因为企业不会经营,而是因为企业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营。

【案例2】

杭州某家具公司,用人造板生产高档家具,并出口至东南亚各国。由于企业生产能力受到局限,接到的订单无法全部按时完成,于是就请当地的其他企业生产加工。等企业将产品回购后出口时,税务机关却不给退税。这是为什么呢?

【分析】

与上面的例子相似,家具厂出口的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再由家具厂收购后对外出口。由于收购的产品不属于家具厂,因此,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不予退税。

假如家具厂不是收购产品,而是自己购买原材料,将购买的原材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根据家具厂的要求加工生产产品,家具厂付给加工企业加工费,该产品的所有权就很容易转换成家具厂的了,家具厂的产品出口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了。

近几年,国家为了规范出口退税行为,打击骗税行为的发生,对企业的出口业务进行了规范,现总结如下:

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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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为了对上述四个条件加以明确,国家又出台了新政策。 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 (一) 外购产品的规定:

1. 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 使用本企业的商标或者使用外商提供的商标; 3. 由本企业直接出口给外商。 (二) 外购配套产品的规定:

1. 为出口产品进行维修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 出口后能与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配套使用的。 (三) 集团公司收购下属企业的产品规定: 1. 下属公司必须是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 2. 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必须是生产企业; 3. 收购时将下属公司材料报送税务机关。 (四) 委托加工的产品规定:

1. 委托加工产品必须与本企业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 必须由本企业对外出口; 3. 委托方必须是生产型企业;

4. 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2]152号第三条规定:

对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税务机关可以办理退税手续。对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查无误后,方可退税。

2006年国家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严防企业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取得退税,来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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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税收,特别出台了《七种行为不得申报出口退税和免税》。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这七种行为是:

1. 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 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两部门明确表示,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企业财务负责人需要随时学习国家关于税的规定和条例,随时根据企业的情况,调整生产方式,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产品自用还是加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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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沈阳某工程局主要承建桥梁工程,2000年自行研制出一种用于桥梁工程的产品,并成立了一家生产企业专门生产这种产品。一方面自己使用,另一方面对外销售。对外销售价格为10000元/吨,自己使用按3000元/吨成本价计算。但是税务机关认定为是关联企业交易,故意压低价格转移利润,进行偷税活动。后来税务机关将内部使用的成本价3000元/吨也按10000元/吨进行调整销售额。要求其补交增值税260多万元。

【分析1】

假如,工程局将设立的下属子公司与工程局进行合并,生产企业与工程局统一核算,自己生产的产品,一部分对外销售,销售价格10000元/吨,一部分自己使用,直接按成本结转。

根据税法的规定: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的要交纳增值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要按照对外销售价格视同销售,还要交纳增值税。因此,将生产企业与工程局合并后,也同样解决不了税务机关对价格的调整。

【分析2】

假如生产企业与工程局不合并,还作为两个独立的企业运作,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也不把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工程局。而是,工程局去购买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材料(做为购进施工用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付给生产企业加工费。再将产品收回用于工程。这样一来,生产企业只针对加工费交税。产品的所有权是工程局的,是购进用于工程的施工材料。因此,购进用于施工的材料是不交税的,就避免了税务机关的税收调整。

综合上述我们会发现,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对税收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作为企业在公司设立之前,就应该对将来产品的生产方式做一个合理的安排和选择,避免盲目生产给公司带来重大的税收风险,造成巨大的损失。

企业税收筹划风验及其规避

税收筹划是指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纳税人利用税法的特定条款和规定,并借助一定的方法和技术,通过对尚未发生或已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从而实现降低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的活动。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整体税负最轻;二是在规范的基础上涉税损失最少。然而,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因不遵从税法、对有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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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政策运用和执行不到位或整体利益把握不够存在税收筹划风险。因此,在税收筹划活动中重视风险研究,采取有效方法防范和减少风险至关重要。

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税收政策不稳定导致的风险

我国税收政策经常有新的补充和调整,这一方面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又给企业带来风险。在筹划期间如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有税收政策设计的筹划方案,由合法变成不合法,由合理变成不合理,从而产生筹划风险。

(2)法律层次低导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的过程就是寻找那些影响企业应纳税额因素并利用这些因素对税收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从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涉及的税收可控制因素有限,大量的筹划依据(税收优惠政策、财务与税收核算差异等)以暂行条例、部门规章、红头文件等形式出现,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这些行政规章、文件往往不够明晰,企业依据这些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开展税收筹划,有可能因为对税法精神理解错误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

(3)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导致的风险

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而且每一项优惠政策一般都有明确的条件上、地域上的限定。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不少纳税人,因为能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了解不及时、理解不透彻,或者税收筹划操作程序上的失误,丧失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从而损失了本可以得到的税收利益。

(4)项目选择不当导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涉及企业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分配等各个领域,涉及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几乎所有的税种。但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的税收筹划可能涉及一个项目、一个税种,有的可能涉及多个项目、多个税种,有的是单一性的,有的是综合性的。如果企业未加合理选择开展筹划,操作程序不规范,其筹划成功的概率必然较低。

(5)片面理解税收筹划导致的风险

一些企业对税收筹划不重视,没有真正理解税收筹划的实质内涵,把税收筹划误解为单纯的少纳税,甚至采取违规手法开展“筹划”。如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纳税信誉较差,违反税法偷税、抗税、骗税等。还有的企业筹划人员的财务会计、税收政策、企业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欠缺,统筹谋划、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不强,也很难使税收筹划真正取得实效。

(6)筹划方案不严谨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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