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下同)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税总局、中国银监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申请、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多方建设;政策支持、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本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市引进人才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按供应渠道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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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存量公房改造而成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商品房开发和“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专门用于对外出租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力量自筹建设专门用于单位员工自用的公共租赁住房。
为便于本办法其他内容的表述,在此特将第(一)、(二)、(三)、(四)项合称为政府统筹建设;第(五)项简称为社会力量自筹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人才公寓可以适当放宽;集体宿舍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并配有厕所、洗澡间、阳台等,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同期本地住房保障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一半。
第七条 市、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由市政府统筹建设,坐落于蓬江区、江海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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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由区政府统筹建设和社会力量自筹建设的坐落于本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区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财政、民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税务、监察、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八条 蓬江区、江海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根据以上两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求情况制定和对外公布;新会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新会区政府根据本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求情况制定和对外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区域。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在商品房开发和“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划拨供应或通过有偿出让方式供应;房地产开发企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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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建设专门用于对外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有偿出让方式供应;社会力量自筹建设的专门用于自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在自有储备用地中解决,且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含土地出让净收益10%和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等。
在商品房开发或“三旧”改造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由开发单位自筹或由政府投资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专门用于对外出租运营的和社会力量自筹建设专门用于自用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由建设单位自筹。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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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58号)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市保障性住房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税费减免。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建设单位所有,如在商品房开发和“三旧”改造项目等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处理,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前提下,投资者可以依法整体转让。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安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房屋建成后,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负最终责任。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个人、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市引进人才。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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