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国企会议议事制度

2019-01-07 14:31

**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会议议事

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所出资企业会议职责,规范会议议事程序、规则,提高企业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综合管理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出资企业实行包括董事会会议、党委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班子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等领导会议议事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通知非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和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董事长提议可其它相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4次,每季度召开1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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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四)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外部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该委托的董事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凡须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分类整理后及时报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董事会办公室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和列席人员,并分发会议议程、议题材料等。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提前7天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相应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议案必须由董事、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其他高管人员提出。

第八条 下列议案应提交董事会研究: (一)决定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其进行业绩考核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和建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及其报酬事项;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五)决定公司高管人员收入分配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

(七)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实施进行监控;

(八)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批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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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 市国资委授权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保障董事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董事会决议一旦生效,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

第十条 董事会决议一经生效,即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贯彻落实。其中,涉及生产、经营、管理内容的决议,由总经理组织经营班子贯彻落实,总经理就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纪要、决议、表决票等文字材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专人保存,为公司永久性档案。

第三章 党委委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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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及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需要协商确定。有关部门需分发书面材料的,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分发。

第十四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党委办公室应至少提前 天将确定的会议议程、议题内容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部署、会议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审议所出资企业“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并就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重要人事任免工作等向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三)讨论提出党委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报告和总结,讨论党委重要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等的建立、修订、废除;

(四)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审批成立或撤销下属企业党组织,负责审批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处理等事宜;

(五)讨论决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六)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审议公司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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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研究决定需要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企业具体工作需要和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确定并提出。

第十七条 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策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办公室做好会前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根据会议要求起草决议、决定或纪要等。要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发言内容、表决结果和决议。会议所有资料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四章 班子联席会议

第二十条 班子联席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董事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总经理或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出席班子联席会议成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党委委员、经营层班子成员等,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及各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班子联席会议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党委、纪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三)审议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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