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国企会议议事制度(2)

2019-01-07 14:31

(四)审议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五)审议战略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 (六)研究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八)审议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九)讨论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研究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十一)听取班子成员分管工作汇报,部署相关工作; (十二)研究讨论需要提交董事会、党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也可由班子其他成员提议,报董事长决定。未经董事长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班子联席会议的议程。

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科学论证后,形成班子初步共识和主导性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会议研究。

第二十三条 班子联席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相关汇报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内容包括需讨论决定的事项情况说明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等。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提前1天书面分送给参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班子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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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会议成员对班子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若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个人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组织上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决定,无条件执行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要明确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班子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班子联席会议决定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的精神。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决定,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由责任人提出意见,报班子主要领导重新研究调整工作方案。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三总师,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及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董事会决议、班子联席会议、党委会有关决定,并制定贯彻落实的相应措施;

(二)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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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七)根据公司干部管理规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听取公司各部门及各基层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总结和部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协调公司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关系,协调解决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十)讨论需提交班子联席会议、董事会、党委会研究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临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包括会议的组织筹备、议题收集、下发会议通知等,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存档和形成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确定,其他出席会议成员可提前向总经理建议有关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提交议题的部门或人员应事先进行充分的准备,制订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和材料,一般应至少提前1天发给应到会人员。涉及重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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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其他事项;其他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经营方针、计划、规划等重大问题,一般应至少提前3天将通知和有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议题时,依据上会材料,先由职能部门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作情况汇报。总经理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发言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就议题作出决定。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总经理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决定,由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形成纪要后,有关领导和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落实情况,并应在下次会议上报告执行落实情况。

第六章 专题工作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专题工作会议由公司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授权主办部门负责人召集主持,相关人员参加;涉及重要事项或交叉部门工作的,也可以由总经理召集主持,相关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条 专题工作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通报公司党委(纪委)、董事会、班子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专题、专项工作决议、决定,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专题、专项工作;

(二)听取分管部室和下属单位的专项工作汇报,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检查督促专项工作开展;

(三)通报情况,研究协调部室、下属单位之间的重大专项工作;

(四)专题研究董事长、总经理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研究需要由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专题工作会议议题主办部门拟出,报分管领导审定。专题工作会议会务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安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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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记录。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督办落实。

第七章 会议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 领导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需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的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畅所欲言、认真讨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项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班子联席会议、董事会(党委会)三级决策制。企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后,根据内容报董事会或党委会决定。董事会尚不健全的,由班子联席会议代行董事会职能。董事会、党委会的决定、决议按规定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总经理决策制。班子联席会议、董事会、党委会对需要决策的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方式可以是书面投票、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等形式,出席人员需超过半数以上同意,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需超过三分之二出席人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不参与表决。讨论有关人事议题时,如果拟定人员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第四十四条 党委会议、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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