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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面推进也应该相对快一些。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不发达应该适当放慢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的推进步伐,地方财政补贴也可以相对少一些。
其次,新农保要加大对偏远贫困地区支持力度。因为贫困地区,无论是在人力、物力还是财力方面相对发达地区都比较匮乏,因此在新农保中要把贫困地区作为特例对待,在这种情况下将贫困地区和发达经济地区一视同仁就是极不理智的做法。因此新农保的政策制定时就要体现出向贫困地区的适度倾斜,尤其是在财力投入方面要有所倾斜。
再次,鼓励各地探索创新符合本地情况的农保模式。虽然,我们要求在国家整体的范围内要建立统一的新农保养老保险体系的组织结构,但是这与基层建立不同的更符合地区特点的地方组织机构并不矛盾。我们应该鼓励农民群众的创造性,因为他们比政策制定者更加了解自身所在县、乡的具体情况,所以我们应该相信农民群众的智慧,鼓励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根据工作的具体需要建立更适合具体县情、乡情的最优组织机构形式,以便达到最优工作效率。
第四,我们应借鉴日本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组织形式,针对不同年龄段以及不同经济承受能力的农民,分别建立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可以有效满足不同需求层次农民的需要,能显著提升我国的养老服务水平。另外,对那些已经退出劳动力队伍的老人,我们也应该有相应的保险,保障他们晚年的基本生活。 3.多样化原则
如前所述,我国当前的新农保制度存在养老金替代率偏低和政府财政补贴偏少等突出问题。因此,坚持多样化原则,是很有必要的。
就目前看来,我国在较长的时期内,农民占人口大多数的情况不会有很大的改变。因此,新农保对于农村养老和我国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农村普遍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但是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家庭保障的效力会日益减弱。而由于我国经济发达程度的制约,国家也是不可能做到完全保障农民的各种养老需求的,包括生活上的照料、感情上的沟通需要等等。这就需要我们开发更丰富的保险产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养老的需求也会变得多种多样,这样暴露出了,我国在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方面的创新性的不足。由此看来,政府鼓励企业开发有特色的养老保险产品是具有很重要意义的。除了现有的家庭保险、基本保险、储蓄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之外,还应建立更多层次的养老保险补充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更全方位的保障农民日新月异的养老需求。 4.法制化原则
首先,建立和完善有关新农保的法律制度,为农村养老的落实和执行提供法律依据。众所周知,当今中国乃是法治之中国。没有法治,农村养老便无法可依,相关各方就无法明晰各自的职责分工、缴费比例等等,政府和民间的合理分工也就无从着手,更无法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从欧美日等国的社会保障来看,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也都是先通过立法确立各项制度,然后依法推行和落实。我国新农保当前正在有序探索过程当中,农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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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险处于先行试点阶段,然后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再慢慢推广的,再者由于各地农村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即便要推广,执行落实机关也必须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本地实际来制定实施细则。我们知道,我国地区经济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统一化也是新农保发展的大势,因此推进新农保法治化势在必行。其他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相关的单项法规、条例、规章制度也要适应新形势发展进而不断完善。此外,还要通过立法要求政府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其次,不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求各政府机构做到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做到严格执法,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更要做到依法办事。
再次,要发挥各级监督主体的作用,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加强对新农保制度制定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新农保工作在阳光下开展,新农保基金管理在阳光下运营。
(二)完善我国新农保制度的建议
1.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多支柱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如前所述,我国当前新农保中养老金替代率偏低,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措施就是提升政府的投入。我国中央财政应当持续增加对中西部地区新农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这些地区广大农民群体的养老需求得到有效满足,以克服当前我国地区不平衡的弊端。此外,除了中央政府要加大补贴力度,地方政府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现行新农保制度规定地方一年补贴新农保30元,这对于我国农民的生活支出而言实在是太少了。另一方面,中央财政要负担新农保的兜底责任。目前,上缴的养老金以及政府补贴的部分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风险,经常会因为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或者被一些地方官员挪用。因此,为了确保农民的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以及最终能够真正下发到农民的手中,中央政府必须在新农保中承担最终的风险。
从全球各国的新农保成功经验来看,多支柱的农保体系是一个共同的成功做法。根据我国的国情,特别是人口多这一国情,政府对新农保的高补贴确实有着很大财政压力。多支柱的农保体系无疑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的多支柱的农保体系应当包括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补充商业养老保险,家庭养老、个人储蓄等多个方面的养老保障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村老年人吃穿不愁,但它无法保障老人能过上相对体面的生活。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这是由同农民自愿选择的,无论是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都可依据自己的支付能力进行选择。这对没有进入老年阶段,且在目前看来生活上还有富余的农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此外,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来,家庭养老保障还是一种比较重要的保障方式,这种保障方式不仅可以满足老年人金钱上的需要,还可以满足老年人在感情上的需要。个人储蓄也是一种很好的保障方式,这种方式也很符合我国传统的观念。由于计划生育的影响,目前我国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家庭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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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家庭的养老负担也变得更加沉重。所以,农民在可以参加劳动时,多增加一些个人储蓄,是很有必要的。
2.优化农保基金投资运营的结构
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通货膨胀,这就使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变得困难起来。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实现我国目前农保基金的多元化投资。也就是说在确保基金有固定收益的前提下,也要进行适度的风险投资,确保基金的持续增值。就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环境而言,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投资组合,一方面保留现在的储蓄和购买国债的投资方式,另一方面也要将部分基金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这在欧美日等国都非常常见。但企业债券相对而言要比国债的风险高,但比股票、基金等风险低。要进一步减少基金的投资风险,完善我国债券市场,特别是建立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就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股市有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血本无归。因此,农保基金不宜进入股票领域。除了企业债券外,投资国家大型工程项目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这些投资往往都以中央财政为保障和兜底,非常的可靠。我国部分发达地区就采取了这一投资方式,效果很好。
此外,除了拓展基金的投资渠道外,设立一个专门的基金运营机构也是很有必要的。笔者建议,应当设立一个由国家控股的商业性基金投资公司,由其专职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为确保基金安全,笔者建议学习智利的经验,立法规定投资公司的盈利只能是获取基金管理费。若公司经营很差导致破产,基金的安全不应受到影响。政府可以适当的对这些基金投资公司进行规范和调控,保证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应该确保这个专门的基金运营机构不受地方政府控制,避免出现地方政府随意挪用基金的现象。 3.发展西部地区经济,加大对农保的监管力度
要解决地方政府补贴困难,特别是中西部不发达地区财政补贴难以为继的现象,从根本上要增加地方财政和集体的收入,增强其自身的经济实力。增强地方政府实力,有多种渠道。第一,可以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如有交通便利条件的地区,可以发展物流集散产业;风景优美、空气清新的地区可以发展生态旅游;有些地区还可以发展养殖业,绿色能源产业等等。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向一些稳定发展的有保障的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投资,这些企业上缴的税收也可以增加地方政府收益。
监督是确保新农保制度落实的重要手段。在提升地方政府经济实力的同时,也要调动各个监管主体的积极性,加强对政府落实农保制度的监督。要让农保基金在阳光下运营,让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民群众知道社保基金的流向。此外还可让一些有资质的民间组织参与到对政府的监管中来,提高新农保制度落实的透明度和阳光化,有效遏制地方腐败,防止资金挪用。
4.搞好新农保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首先,在新农保与老农保的衔接问题上,要秉着将在老农保时期的保险金全部转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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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保账户中,这也是为了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保护参加老农保农民的利益。其次要促进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的转移和对接。农民和城镇居民同为我国公民,在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方面所做的贡献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我们应该将农民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在两者的对接方面,要坚持两大原则:一者为就高原则,也就是农民保险要按照城镇保险较高层次的标准来支付;二者相互折算,两者的缴费年限应当相互折算。做好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顺利对接,是一个缓慢的摸索的过程,需要我们倾注极大的精力和耐心。
如上文所述,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其根本是我国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如果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在根本上要首先缓解这一矛盾。首先,要增强农民的谈判力量。我们知道,在我国长期的经济发展中,三农利益都是被牺牲的,都是为城镇利益而服务的,农民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要让位于其他利益,特别是让位于城镇居民的利益,究其原因,在于农民没有一个有组织的谈判力量。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教育深化等措施使农民意识到他们需要这种谈判力量,并且只有拥有这种谈判力量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其次,要对城镇居民进行广泛的宣传,农民在我国虽然占多数人口,但是他们并没有有组织的谈判力量,再加上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因此他们在我国是属于弱势地位。宣传的目的就是在于让城镇居民认识到农民的弱势地位,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能够主动帮助农民走出困境,并且能够理解政府在政策的制定上对农民有所倾斜。 5.提高新农保的统筹层次
如前所述,我国地方财政收入有限,而中央、省级等财政较为充裕,在此情况下,对于新农保,有条件也应当提高其统筹层次。据权威数据统计显示,我国的中央财政收入长期以来都非常的大,一直在全部财政收入中占比超过五成。因此县级政府位于县、市、省、中央这一金字塔的最低端,可想而知,所剩的财政收入就寥寥无几了。但是在事权分配上面,我国实行的却是层层下放的事权划分体制,县级政府要管理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在内的多项公共服务事业,这以县政府的仅靠有限的税源和很少的税种为来源的财力,是完全不能够进行有效地财政支持的。
由此看来,要想确保新农保中相关的政策能够落到实处,保证农民的切身利益,在提高新农保的统筹层次势在必行。在对发达国家农村社会保险的分析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大都实行的是全国统筹。这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层面上,这并不是单单靠一纸主席令就能够解决的。但我们也看到,提升统筹层次会加大中央财政负担,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如何能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同时,不会造成中央政府过度的财政负担呢?我认为中央政府可以适当提高对大型的国有企业的上缴利润,目前如中石化、中石油以及中国电信这样垄断国企上缴利润仅为10%,这对他们每年相当高的盈利来说,只是九牛一毛。作为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有义务为9亿多农民多做一些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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