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社区代表拥有以下的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在社区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
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并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代表大会对不称职或因工作失误造成
重大损失的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自治组织章程。
4、监督权。社区代表大会对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大会的授权和委托,社区代表有权
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九条 社区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
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
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本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宣传贯彻落实社区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执行社区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的义务。对社区成员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代表大会的权威。
6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按 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本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社区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 情况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社区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成员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二条 社区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在社区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代表社区代表大会开展日常工作,是社区代表大会的代行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经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推荐,社区代表大会通过产生,由9-15人组成。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人,其余为委员。协商议事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
第十五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职权
1、对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社区公
众关心的问题与社会各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并向社区代表和社区居委会反馈情况。
7
2、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内其它工作机构及政府各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民主评议和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1、密切联系居民和社区单位,认真听取意见,及时反馈给社区居委会,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2、按时参加社区工作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3、积极发挥协商议事作用,帮助社区居委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宣传发动社区成员,自觉贯彻执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全体社区居民与社区单位职工积极参加社区建设。
第十七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工作会议议题,可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联名集体确定,也可由社区居委会提出,一般有以下三种内容:
1、报告工作。听取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 和建议。
2、制定措施。确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方法和措施。 3、讨论表决。对重大情况及涉及社区成员的切身利益 的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督促社区居委会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清点到会人数(三分之一成员参加方能有效)。
2、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主任报告本次会议应参加人数,实到人数,确定符合法定人数,宣布开会。
3、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主任提出本次会议议题。 4、 社区居委会主任汇报上次会议决定、决议执行情况。 5、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经综合后形成决定和决议。
8
6、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7、工作会议结束后,由社区居委会将本次会议资料立卷存档。
第四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代表大会依法组织选举产生的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社区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发动社区居民、组织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条件成熟的社区可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开展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人民调解、治保、卫生、计划生育、老龄委、青少年教育、社会福利、劳动和社会保障、妇代会等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需要经过严格培训,实行挂牌上岗。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社区居委会在党和政府的指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
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发动 社区居民和单位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3、动员和组织社区成员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 社区内社会单位做好“门前三包”,搞好环境卫生工作。
4、动员和组织居民维护本社区的绿地,积极举报并协 助有关部门制止损坏、侵占绿地的行为。
9
5、协助有关部门对本社区的出租房屋进行管理,制止 违法建设,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6、开展争创文明安全社区居委会活动,发动群众积极 参与群防群治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7、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组织群众通过互助互利的形式,解决社区成员的需求,为社区成员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8、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倡导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9、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
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等社区成员服务工作;维护妇女、儿童、青少年、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尊老爱幼、助残帮困活动。
10、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11、 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做好社区日常工作的同时,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凡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确需社区居委会协助办理的重大中心工作,可按费随事转的原则办理。
第五章 建立社区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社区要建立社区工作队伍。社区工作队伍包括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团体服务队伍。社区工作队伍要通过组织活动和自身参与发挥骨干作用,带领广大社区居民搞好社区建设,创建文明社区。
第六章 社区自治组织工作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逐步建立社区建设的财力保障体系,通过“财政扶持,居民自筹,有偿服务,社会赞助”等四条渠道解决社区建设的经费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