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 1027—2006)(2)

2019-01-07 15:08

AQ 1027—2006

煤田开采过程中,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瓦斯的煤层和岩层中赋存瓦斯的总量。 3.13

矿井瓦斯抽放量(纯瓦斯抽放量) gas drainage volume 矿井抽出瓦斯气体中的甲烷含量。 3.14

矿井可抽瓦斯量 drainable gas quantity

瓦斯储量中在当前技术水平下能被抽出来的最大瓦斯量。 3.15

煤层透气性系数 gaspermeability coeffiient of coal seam

表征煤层对瓦斯流动的阻力,反映瓦斯沿煤层流动难易程度的系数。 3.16

钻孔瓦斯流量衰减系数 damping factor of gas flow-rate per hole 表示钻孔瓦斯流量随时间延长呈衰减变化的系数。 3.17

瓦斯抽放率 gas drainage effeciency

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等的抽放瓦斯量占其抽排瓦斯总量的百分比。 3.18

边采边抽 gas drainage while extraction

抽放回采工作面前方卸压煤体的瓦斯或厚煤层开采时抽放未采分层卸压煤休的瓦斯。 3.19

边掘边抽 gas drainage while drivage

掘进巷道的同时,抽放巷道周围卸压煤体内瓦斯。 3.20

穿层钻孔 crossing hole

在岩石巷道或煤层巷道内向相邻煤层施工的钻孔。 3.21

顺层钻孔 hole drille along seam 在煤层巷道内,沿煤层布置的钻孔。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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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交钻孔 inclined cross hole

与工作面呈一定夹角布置的顺层钻孔。 3.23

平行钻孔 parallel

与工作面平行布置的顺层钻孔。 3.24

交叉钻孔 cross holes

平行钻孔与斜交钻孔交替布置的钻孔。 3.25

高位钻孔 highly—located hole

在风巷向煤层顶板施工的抽放钻孔(进入裂隙带)。 3.26

高抽巷 highly—located drainage roadway

在开采层顶部处于采动影响形成的裂隙带内挖掘的专用抽放巷道。 3.27

水力压裂 hydraulic crackin

在钻孔内以水作为动力,在无自由面的情况下使煤体裂隙畅通的一种措施。 3.28

水力割缝 hydraulic cutting

在钻孔内运用高压水射流对钻孔两侧的煤体进行切割,形成一定深度的扁平缝槽的一种措施。 3.29

深孔预裂爆破 deer—hole pre—splitteing blasting

在钻孔内利用炸药爆破作为动力,使煤体裂隙增大,提高煤层透气性的一种措施。 3.30

封孔器 hole packer

瓦斯抽放和煤层注水钻孔孔口的密封装置。 3.31

放水器 drainage device

用于储存和放出抽放管路中积水的专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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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防回火装置 flame arrestor

在抽放瓦斯管路中,阻止火焰蔓延的安全装置。 3.33

水封防爆箱 explosive—proof box

在抽放瓦斯管路中,用以隔爆的一种水箱式安全装置。 4 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4.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4.1.1 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 /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4.1.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 /min;

——年产量1.0Mt~1.5Mt的矿井,大于30 m3 /min; ——年产量0.6Mt~1.0Mt的矿井,大于25 m3 /min; ——年产量0.4Mt~1.0Mt的矿井,大于25 m3 /min; ——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大于15 m3 /min。

4.1.3 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4.2 凡符合4.1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 m3 /min以上;

——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五年以上。 4.3 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

4.4 新建或改扩建矿井,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邻近矿井参数而达到第4.1条条件时,必须将瓦斯抽放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5 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5.1 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工和设计内容

——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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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瓦斯基础数据: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

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抽放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 ——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泵站建筑:泵房、供电系统、电控设备、供水系统及软化水装置、采

暖、避雷系统;

——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资金概算; ——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及工期;

——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相关图纸。 5.2 瓦斯抽放系统工程设计的一般规定

5.2.1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第一、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5.2.2 新建抽放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邻近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改(扩)建及生产矿井应以本矿地质、瓦斯资料为依据。 5.2.3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合理安排掘进、抽放、回采三者间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及抽放时间。

5.2.4 瓦斯抽放站的建设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情况下,宜采用集中建站方式。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分散建站方式;

——分区开拓或分期建设的大型矿井,集中建站技术经济不合理; ——矿井瓦斯抽放量较大且瓦斯利用点分散; ——一套瓦斯抽放系统难以满足要求。

5.2.5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放工程可一次设计,分期建设 分期投抽。

5.2.6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进行矿井瓦斯资源的评价。

5.3 矿井瓦斯储量、可抽瓦斯量、瓦斯抽放率、年抽放量及抽放年限 5.3.1 矿井瓦斯储量应为矿井可采煤层的瓦斯储量、受采动影响后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的不可采煤层及围岩瓦斯储量之和。

5.3.2 矿井可抽瓦斯量是指矿井瓦斯储量中在当前技术水平下能被抽出来的最大瓦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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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设计瓦斯抽放率,可根据煤层瓦斯抽放方法、瓦斯涌出来源等因素综合确定;可参照邻近生产矿井或条件类似矿井的数值选取。抽放率指标应符合第8.6.3条的有关规定。

5.3.4 矿井设计年瓦斯抽放量或矿井设计年瓦斯抽放规模按设计的日瓦斯抽放量乘以矿井设计年工作日数计算。

5.3.5 矿井或水平的抽放年限应与其抽放瓦斯区域的开采年限相适应。 5.4 抽放管路系统

5.4.1 抽放管路系统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放地点的分布、瓦斯利用的要求以及矿井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系统的频繁改动,确保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抽放管路通过的巷道曲线段少、距离短,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

度不应大于50°;

——抽放管路系统宜在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

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应满足检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

——当抽放设备或管路发生故障时,管路内的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面及

机电硐室内;

——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

5.4.2 瓦斯抽放管路的管径应按最大流量分段计算,并与抽放设备能力相适应,抽放管路按经济流速为5m/s~15m/s和最大通过流量来计算管径,抽放系统管材的备用量可取10%。

5.4.3 当采用专用钻孔敷设抽放管路时,专用钻孔直径应比管道外形尺寸大100mm;当沿竖井敷设抽放管路时,应将管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专用管架上。 5.4.4 抽放管路包括摩擦阻力和局部阻力;摩擦阻力可用低负压瓦斯管路阻力公式计算;局部阻力可用估算法计算,一般取摩擦阻力的10%~20%。 5.4.5 地面管路布置;

——尽可能避免布置在车辆通行频繁的主干道旁。

——不得将抽放管路和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及通讯电缆等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

——主干管应与城市及矿区的发展规划和建筑布置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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