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随堂练习题(2)

2019-01-07 15:44

2?根据刑事诉讼法,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对于该制度,下述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我国的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 B?人民陪审员应是某一领域的专家 C?人民陪审员应是法律领域的专家

D?人民陪审员同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有同样的权利 【参考答案】BCD

【解析】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及刑事诉讼法第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注:①陪审员并不要求一定是专家,更不要求是法律专家故B、C错误;②陪审员依法与人民法院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而非“工作人员”故D错误。

3?张某,因盗窃而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由于本案事实清楚,那么在本案的诉讼程序中:()

A?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预审时可以称张某为罪犯

B?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时可以称张某为犯罪嫌疑人 C?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开庭时可以称张某为罪犯 D?监狱机关可以将服刑的张某称为罪犯 【参考答案】B 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条: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注:受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改称为被告人,而判决后则称为罪犯。

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当:()

A?撤销案件B?不起诉 C?宣告无罪D?中止审理 【参考答案】A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注: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没有“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依据是最高法《解释》。 三、任选题

被告人丹尼,男,32岁,美国留学生。某月某日,丹尼在北京的一家歌舞厅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用刀将他人砍死。

1?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丹尼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追究丹尼的刑事责任?()

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C?适用我国或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参考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本案中,因为丹尼为美国人,对于他的杀人行为可以立案侦查的是:()

A?公安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C?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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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外交部 【参考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注:本题考查立案管辖,考点在于杀人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不论是中国人还是美国人。 3?本案中,在侦查机关的侦查过程中,丹尼自杀身亡,此时:()

A?应当终止审理 B?应当撤销案件 C?应当继续侦查 D?应当决定不起诉 【参考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见本章单选第7题注释。 四、案例分析

一、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马某贪污案

某人民检察院接受该市中药厂的控告,指控该厂财务科科长马某从1996至今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法,贪污大量公款并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调查。马某的问题暴露后,该厂秘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但由于马某在财务科任科长多年,形成独断专行的作风,很多帐目只有其一人了解,所以问题很难查清。厂里的调查惊动了马某,于是马某开始销毁罪证。厂里认为情况紧急,认为一旦马某将有关材料销毁,问题将很难查清,在求检察院当晚进行搜查,以查获罪证,打击犯罪。检察机关接到控告已是下午5点,中药厂带来了不少材料,但均不是合法证据,因而无法认定马某犯罪。面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发生了意见分歧。

有的认为,未立案前,不能搜查。有的则认为,立案、搜查没有必然联系,没有固定顺序,《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立案后才能搜查,因此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搜查,后立案。

【问题】

你认为上述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评析】

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仅有赖于侦查工作的迅速及时,而且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尤其是要遵循法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体系中,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根据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程序的规定,其职权由法律授予。法律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不得自行代表国家行使。遵守法定程序对于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公正合理的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中,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立案前有搜查权,检察机关就不能自行作主在立案前搜查。从刑事诉讼的目的来看,在刑事诉讼中既要惩罚犯罪,也要保护人权,不能为惩罚犯罪而随意践踏人权。搜查是针对他人的人身、住宅、工作场所和可能隐藏罪犯、隐匿罪证的处所进行的。在搜查中必然涉及到关系人的名誉、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搜查权不能滥用。只有在不搜查不足以排除侦查中的障碍,有可能使侦查受挫时,才能通过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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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进行搜查。因此法律对搜查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必须在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并且已对事实查证属实以后,才能进行搜查。而这些在立案之前是无法实现的。仅凭指控的事实而无合法的证据而贸然进行搜查是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严重侵犯。

本案中,检察机关可以先传唤马某,同时对马的住所进行有效监控,在取得合法证据后马上立案,立案后再根据需要依法进行搜查。

张某杀人案

某晚,某市荷花公园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是一女青年。附近群众听到呼救声赶到时凶手已逃走。被害人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公安机关根据女青年的陈述,很快查明凶手及杀人原因。

原来,凶手是被害人同单位的职工张某。被害人遇害前与张某曾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后被害人发现张某性格内向,很难沟通,加以家人的反对,被害人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张某由爱到恨,认为被害人玩自己,蓄意行凶。凶杀案发生当日,张某约被害人到荷花公园作最后的努力,但仍被被害人拒绝。张某恼羞成怒,拔刀向被害人猛刺,之后逃离现场。

张某回家后,神情慌张,被父母察觉,经追问,张具实相告。其父母当即赶到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父母道歉,要求被害人父母念双方多年交情的份上,放其子一次,并承诺负责被害人医疗及康复费用,另再赔偿3万元。被害人父母考虑到都是在同一个厂子里,将事闹大对其女儿也不利,于是同张某父母达成协议,双方签名盖章。

当侦查员到张某家中逮捕张某时,张某的父母拿出双方协议阻止侦查员行使职权。张某所在单位领导闻讯后也赶到现场,对侦查人员说:“双方已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就不要管了”。

【问题】

张某的父母与被害人父母达成的协议对公安机关是否有约束力? 【评析】

张的父母与被害人父母达成的协议对公安机关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司法独立原则。所谓的司法独立,一般是指审判独立。在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还包括侦查独立。在我国,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但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承担了部分的司法职能。由于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其它国家相比有特殊的地位,实际上我国的司法独立还应包括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独立。当然,这种独立与法官的独立是有区别的。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独立行使职权,不可能受当事人协议的限制。所以,张的父母及其单位领导不能以所谓的协议来阻止公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刘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

1999年7月,时任来庆市江海区面粉厂厂长的刘某某被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意见称,刘某某在任江海区面粉厂厂长期间,于1995年召集财务科科长(已判刑)等4人开会研究,决定以给职工谋福利、业务费的名义,用虚开购买麻袋凭单的手段透支公款。会后,几人按计划虚开购买麻袋凭单11张,总金额近15万。几人将10万元分5次私分,刘某某从中谋取2.5万元。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主持私分公款,触犯刑法,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江海区法院认为,检察指控刘某某的证据材料相互关联,形成锁链,虽然刘某某全部予以否认,但又提不出其他证据来否定,从而认定刘某某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刘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院的证据不足,法院“疑罪推定”刘某某有罪,没有道理。于是帮助刘某某向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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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中,辩护人再次提出“疑罪从无”的意见,结果却是法院仍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比一审多了一年。

刘的家人再次上诉。在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一、11张假凭单没有当时任厂长的刘某某的签字;二、刘某某拟定私分公款,其个人分赃的地点不详,三个证人的证词前后不一;三、检察院三份公诉书中所述时间地点以及分钱次数不一致。“这些证据怎么能采信?没有这些所谓的证据,判有罪显然是典型的证据不足。” 来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了刘某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问题】

什么是疑罪从无?本案两级法院的处理哪一个正确? 【评析】

所谓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无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则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罪疑从无”。学者们多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还没有确立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只吸收了无罪推定的部分内容。如疑罪从无、未经法院依法审判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等。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疑罪从有,判决刘某某有罪是错误的,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二审法院根据疑罪从无要求,判决刘某某无罪是正确的。

仲某盗窃案

仲某1997年到广东打工,由于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低,找工作很不容易。仲某在珠三角多个地方转了三个月,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所带的钱也花完了,生活陷入困境。此时,仲某结识了另外两个找不到工作的老乡,三人一拍即合,决定盗窃。一日,三人到一居民小区转悠,看到一家阳台没有完全闭合,决定由另外两人在外放风和接应,仲某进去盗窃,结果被居委会的张大妈发现并大喊捉贼。仲某被当场抓获。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开庭审判前,仲某要求委托辩护人。法院告知仲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权利,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仲某称:“我不知道在检察院就可以请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告诉我可以请律师,我要求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法院向检察院询问此事,检察院回答说,负责起诉本案的人员因疏忽,没有告知被告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评析]

根据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司法机关负有告知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必要条件,因为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因自身知识、条件的限制,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及时的履行告知义务。

本案中,检察人员没有及时告知仲某聘请辩护人的权利,使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丧失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可能。为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本可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但实际上法院只需在开庭前给予仲某的辩护人充分的准备时间,就可以继续开庭,而没有必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

王某贪污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国有公司会计。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利用作假帐等手段将大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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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贪污。后被检察机关侦破。王供认在其父母家有大量赃款,检察机关决定进行搜查。搜查人员了解到王的父母原来都是国家干部,很顾及自己的声誉,同时了解到王父为人正直,对王某的行为曾多次进行教育,但对自己的儿子又很溺爱,害怕儿子东窗事发。搜查人员决定用教育手段,争取王的父母的配合。开始,王的父母希望能减轻王的罪责,不承认家中有赃款。搜查人员向其出示了搜查证,并告诉他们说:“我们完全可以用搜查手段,但这样周围邻居都会知道,对你们影响很不好,同时,你们这样做不会对王某有任何帮助,希望你们配合一下。”经过教育,王的父母交出了全部赃款。

【问题】

搜查人员的作法是否正确?

【评析】

搜查人员的作法是正确的。根据诉讼经济原则,在进行诉讼活动中,为实现特定诉讼目的时,如果有可供选择的数种手段,应当采取耗费较少同时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较小的手段。在本案中,搜查人员针对被搜查对象的特点,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达到了取得赃款的目的,是在诉讼中正确贯彻诉讼经济原则的表现。

二、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李某被杀案

1994年7月8日上午,某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在树林中发现一女尸。公安局马上派人赶赴现场。经现场勘验和走访群众,很快查明:死者系李某,女性,某商场营业员李某。被强奸后用刀杀害,现场有搏斗痕迹。从死者的指甲逢中提取少量已干的血迹,经化验为A型,而死者血型为B型血。死者的手提包被抢走。

与李某同住的王某证实,7日晚李某对她说,她要出去看电影。另一证人证实,当晚9点钟看到李某与其男朋友林某某从电影院出来。还有证人证明10点钟看到李某与林某某在公园内散步,而这一时间距发案时间不到一小时,距发案地点不到300米。林某某的妈妈证实,林某回家时间是11点半。林某某的邻居反映当晚12点半起床方便,看到林某的房间亮着灯,听到里面有翻东西的声音。经血型化验,林某的血型为A型。据此,侦查人员推断李某是被林某强奸并杀害的。理由如下:(一)林某有作案时间;(二)林某某当晚房间亮着灯并有翻东西的声音,说明林某可能收拾东西准备逃走。于是侦察人员决定对林某某予以拘留。经化验,林某的血型与从死者指甲缝中所提取的血迹化验结果一致。在侦查人员的追问下,林某承认自己强奸了女友后,怕女友告发而杀人灭口。侦察人员对林某某予以逮捕并移交起诉。正在这时,公安机关又破获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邓某交待了7月7日晚在公园不远处的树林中强奸一女青年的作案事实。邓某交代说,当晚10点半李某与林某某在树林不远处分手各自回家,邓某尾随李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将李某劫持到树林中,企图强行奸污。但李某奋力反抗,但终被邓某卡住脖子,昏死过去。邓某强奸后,抢走李的手提包逃走。李某因窒息而死亡。根据邓某的交待,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找到了李某的手提包。血型化验证实,邓某的血型也是A型。当侦查人员再次询问林某某时,林某某说,他听到女朋友遇害的消息,非常痛苦,很后悔当晚没有送女朋友回家。当听侦察人员说自己的血型与死者身上所提取的血迹血型相同时,也就不想辩解了,想随女朋友一道去算了。至此,真相大白。

【问题】

结合本案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意义。 【评析】

以事实为根据地,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强调的重点在于刑事诉讼必须尽力寻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它要求司法机关不满足于某些真伪不明的证据事实,而力求使对案件的处理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查明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过程和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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