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不能对本案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7条规定:“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是:(1)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权实行犯罪;(3)案件必须是重大犯罪案件;(4)立案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本案仅符合上述条件中的第三个条件,其余三个条件均不符合,县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立案。
本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却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本案被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案 例 9
破坏选举案的职能管辖
【案情】
某镇选举镇长。个体工商户某甲为当上镇长,采用贿赂的方式,向全镇47位人大代表每人行贿1000元,结果当选。案发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案该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发生了分歧。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应由自己侦查,检察院认为本案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问:本案该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评析】
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一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必须是公民民主权利;(3)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本案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但犯罪主体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也没有利用职权,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 例 10
刑满释放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
【案情】
刑满释放人员某甲故意伤害某乙,致某乙重伤。某乙的儿子某丙向检察院提出控告。检察官甲告知某丙:不能受理你的控告,因为根据刑诉法第221条的规定,罪犯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处理,个人无权提出控告,你只能向原执行机关反映。检察官乙告知:案件有明确的原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于是某丙到法院控告。法官告知:对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而法院无权拘留,某甲是现行犯,你可以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请求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问:本案应该由哪个机关管辖?检察院、法院的答复是否正确? 【评析】
(1)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本案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检察官甲的回答是错误的。其一,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的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本案不属于在服刑期间犯罪,而是刑满释放后犯罪。其二,某丙有权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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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或者义务报案或者举报;第2款规定,被害人有权报案或控告。某丙不是被害人,无权提出控告,但可以报案或者举报。从保障其权利的角度来讲,应当将某丙的控告视为报案或举报。根据刑诉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接受某甲的。
(3)检察官乙的回答是错误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公诉案件而不是自诉案件,不能由法院直接受理。
(4)法官的回答是错误的。其一,法院有无拘留权并不是受理案件的先决条件。是否应当受理案件,关键的是看有无管辖权。其二,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因此,法官应当接受某丙的报案,然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通知某丙。法官不能叫报案人直接找公安机关。
案 例 11
对经济纠纷立案侦查
【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经济纠纷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问: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评析】
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发现犯罪事实、符合管辖范围的,才可以立案。经济纠纷不是犯罪,不符合立案条件。对经济纠纷进行立案侦查,是滥用职权,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违法办案的责任。
案 例 12
公安机关立案的程序
【案情】
某甲到A县公安局控告某乙抢劫了他价值2000元的手机一部。 问:A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应当进行哪些工作? 【评析】
A县公安局要对本案立案,必须进行下列工作:
(1)接受控告。A县公安局应当立即接受某甲的控告,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某甲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A县公安局可以录音。在接受案件时,A县公安局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其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A县公安局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某甲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A县公安局应当保障某甲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如果某甲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控告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2)审查。A县公安局在接受某甲的控告之后,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3)决定立案、不立案。A县公安局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A县公安局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A县公安局局长批准,不予立案。
(4)接受控告人、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如果A县公安局对本案决定不予立案,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某甲。某甲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A县公安局申请复议。A县公安局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某甲。如果某甲认为A县公安局对本案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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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向A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A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某甲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A县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A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A县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A县公安局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A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后,通知A县人民检察院。A县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A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某甲;认为A县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A县人民检察院通知A县公安局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A县公安局,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A县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A县公安局,并且告知A县公安局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案 例 13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公诉案件的处理
【案情】
A县人某甲在B县发现曾经在A县抢劫他的财产的某乙,将其扭送到B县公安局。 问:B县公安局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
B县公安局应当立即接受扭送,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某甲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B县公安局在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其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B县公安局应当保障某甲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如果某甲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B县公安局在接受扭送之后,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本案有犯罪事实,但是应当由A县公安局管辖。B县公安局经过审查,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B县公安局局长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A县公安局处理。B县公安局认为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A县公安局。
案 例 14
公安机关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案情】
某甲到A县公安局控告某乙对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轻伤)。 问:A县公安局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
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A县公安局在接受某甲的控告之后,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A县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
案 例 15
检察机关立案的程序
【案情】
某甲到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举报A直辖市公安局局长(副部级级)某乙对他暴力逼取证言。
问: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某甲的控告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
本案应当由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
(1)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应当接受某甲的举报。如果某甲是向A直辖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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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提出举报的,后者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对于所接受的举报线索,应当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本案是当面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制作举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2)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的处理。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集体研究举报线索的分流。举报中心举报线索协调小组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管辖规定移送侦查部门进行立案前审查,并附《举报材料查处情况回复单》。由于本案是涉及到副部级干部的要案线索,对本案还应当在接受举报后七日以内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3)初查。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一)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线索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以内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纠正。侦查部门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应当进行催办。
(4)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如果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如果某乙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A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立案,应当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通报。决定不予立案的,由于本案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案 例 16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案情】
县公安局解救被拐卖的妇女,但未对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县公安局书面答复县人民检察院:此案证据无法收集,同案犯在逃,难以立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向县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县公安局在接到《通知立案书》后,立即立案侦查。
问:请谈谈本案中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评析】
本案中,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本案中,公安局将人质解救出来后,没有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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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履行了立案监督的职能,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县公安局《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以后,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向县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符合法律规定,正确地履行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是正确的。县公安局在接到《通知立案书》后,立即立案侦查,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是正确的。
案 例 17 故意伤害案
光明村与前进村是相邻的两个村,由于祖辈上有一点争执,于是光明村定下一条规矩,就是本村的人不能与邻村的人谈恋爱。李某是光明村村民,但她偷偷与前进村张某相爱,终于此事被村长发现了。在村民大会上,依照村规,村长当众把李某的腿打断了,并扬言道:“这是我们村的家事,就算是公检法,也没权管!你们不要再犯村规,否则,她就是榜样!”李某纳闷道:难道我的腿就这样算了?
【问题】
1.村长的话对吗? 2.该案应归谁管?
3.按照管辖的分类,该案例属于那一种类型? 4.该案确定公安机关有权管辖的意义何在?
【评析】
1. 村长的话显然是错误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受我国刑事法律保护的,象他这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当然属于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的范围,应依法予以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2. 按照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村长殴打李某并致残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3. 按照管辖的分类理论,该案例属于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职能管辖范围。 4. 参见管辖的意义。
案 例 18
陈某二人故意伤害案
陈与李为同一国有企业职工,两家同一道大门进出,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文质彬彬、孩子幼小,李某身强力壮,对陈家常有欺负现象,遂形成多年积怨。随着时间的推移,陈家的两个男孩逐渐成年(同为该企业职工),常欲寻机报复。
某年6月27日,李某把陈家的摩托车撞倒了。陈家的次子小陈向李索赔,李不肯。于是,小陈把他哥哥大陈叫上,于次日,在过道上把上班的李拦住,向其索赔。李推搪他的责任,兄弟二人冒火,合力对李进行毒打,致李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后虽脱离危险,但已致成痴呆,终身残废。
企业领导认为事情重大,建议李的爱人方某找司法机关处理。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企业内部职工的斗殴事件,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无需采用侦查手段,在邻居中作一般的调查了解就行了,直接找法院告就行了,遂作出不立案决定。检察院以国有企业职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由,也不予受理。方某向法院控告时,法院又认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轻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问题】
1.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正确吗? 2.人民检察院的说法对吗?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4.本案中被害人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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