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通信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接地规范对设备进行接地设计,室外天线、GPs 天线、避雷针、升高架接地应符合接地防雷设计规范,所有由建筑物外部引入的线路(包括电力线、馈线电缆、E1 电缆等)必须采取过压过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机柜安装和线槽线管安装同时要避免影响住户,如机柜不可安装在住户门口上方,线槽线管安装在隐蔽处,以避免因住户原因导致的通信安全问题 第七条 设备的布臵应避免馈线洞、空调下方等可能出现渗漏或积水的地方,直放站或微蜂窝应尽量避免安装在水池墙面上。机房内不得设臵水管、煤气管等可能影响设备安全的各种管道。
第八条 电力引入设计应符合接地防雷规范以及安全规范。对于割接或扩容工程,必须在运维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周全稳妥的割接方案,以确保通信业务尽量不受或少受影响。
第九条 机房及其它设施安全:
(一)机房地面匀布荷重:6kN / M2 (如果考虑电池地面荷重则为10kN / M2Z )或根据设备说明书要求确定。
(二)查勘时必须对机房的承重情况进行考察,发现对不符合设备承重要求(如商品房等非专用电信机房)应建议建设单位聘请专业设计单位采取加固修复措施,并在设计图纸中备注。如有墙体裂缝、地面裂缝等明显损伤的机房或其它无法加固的机房,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更换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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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设计中需要拆除墙体,应向房主了解该墙体是否承重墙以及其它需注意的问题,核实是否可以拆除,以避免出现拆墙带来的承重或其它问题,并在图纸中备注拆墙注意事项。(四)拆除墙体或开孔洞设计时应考虑到墙内管线等隐蔽设施,并在图纸中备注以提醒施工注意,尽量避免施工出现问题。(五)机房设计时,应注意机房的防漏、防渗水问题,并提出要求:机房所有的门、窗和馈线进出口应能防止雨水渗入,机房的墙壁、天花和地板不能有渗水、浸水的现象。机房内的水源应封死,不能有水管穿越,不能用洒水式消防器材。 (六)涉及天面的工程必须考虑防渗水、漏水,并备注说明相关注意事项。 (七)机房湿度要求:湿度宜在30 %~70 %范围内,机房应配备湿度计和湿度调节设备(如空调、抽湿机)
(八)机房温度要求:温度不超过15 ~25 摄氏度。机房应配备温度计,并建议配备温度告警设备。
(九)机房耐火等级一般不低于2 级。
(十)机房抗震:比当地建筑抗震基本设计烈度再提高一级,采取抗震措施。 (十一)空调室内主机挂放应考虑墙体的承重问题,不应将主机设计挂放在非承重墙上。
(十二)如机房不符合要求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并在图纸中备注说明。
(十三)馈线走线尽量避免利用其它物业(非征楼物业)的线井。
(十四)馈线走线应首先考虑利用大楼弱电井,如因业主不同意、无专用弱电井等其它原因导致馈线需走其它路由,需在说明或图纸中备注说明。 (十五)铁塔的设计、施工应由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负责,必须在图纸中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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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说明。
(十六)遇到有地面开挖工程(如新建地网,交流引入埋地)时,必须经物业所有者确认核对设计地点下方是否存在其他设施(如电力、煤气或通信设施),并将确认结果记录在案、或标注在设计图纸,确保设计安全。
(十七)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信建设工程,无线设计人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措施。
第十条 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1 、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施工的安全,并加以备注说明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2 、天线抱杆及室外走线架设计位臵应注意施工安全和运行安全,室外人梯及走线架设计注意避免儿童攀爬。并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说明,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
3 、电力线埋地进入机房设计时,应在图纸中备注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地下管线等隐蔽设施,以避免施工事故。
4 、拆除墙体或开孔洞设计时应考虑到墙内管线等隐蔽设施,并在图纸中备注以提醒施工注意,尽量避免施工出现问题。5 、对于其它可能出现安全隐患之处,应在设计中予以说明。6 、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安全注意事项章节,对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第九章 系统集成项目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系统集成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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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查勘时,注意佩带安全帽。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 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八条 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穿着安全防护服装。
第九条 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十条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第十一条 施工前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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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查验合格才可投入使用,查验不合格的严禁进场。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五条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 系统集成项目施工安全日志》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并在《 系统集成项目施工安全日志》 记录;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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