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凡不合格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 3、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个单元(或工序)工程,经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复核检验,监理机构抽检且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个单元(或工序)工程施工。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应由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 4、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5、 会议制度。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主要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后编写会议纪要,分发与会各方。
6、 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7、 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8、 工程验收制度。审核承包人提交的验收申请,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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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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