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和学生 附则
遇。
6、 抓好勤工俭学工作,充分利用学校创收优势发挥其效益。 7、 做好教科书和抄本的预订、收发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章 教职工和学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校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重视培养锻炼青年教师。
第五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者;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者;为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者,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每年评选优秀教师或先进工作者。
第六十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2.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4.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有受教育的义务。
教师和学生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事,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与家长、社区配合进行跟踪教育。
第五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定期对校舍进行检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依法向侵权者的上级部门反映,直到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专人审批制度。
第六十六条 严格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六十七条 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建立帐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六十九条 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教师和学生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七届教代会于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开始施行。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