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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蓄电池充电的管理
5.18.1 蓄电池在使用前一般应进行补充充电,蓄电池最大充电电流不大于2.5I10(A),最大补充充电电压不大于2.35V/单体。
5.18.2 蓄电池均衡充电单体电压为2.30V~2.35V。(25℃) 5.18.3 蓄电池浮充电单体电压为2.20V~2.27V。(25℃) 5.19. 蓄电池端电压的均衡性
5.19.1 单体蓄电池和由若干个单体组成一体的组合蓄电池,其各电池间的开路电压最高与最低差值应不大于20mV(2V);50mV(6V);100mV(12V)。
5.19.2 蓄电池进入浮充状态24h后各蓄电池之间的端电压差应不大于90mV(2V);240mV(6V);480mV(12V)。 5.20. 电池间连接构件
在1h率容量试验的放电过程中,放电电池间的连接电压降△U≤10mV。温升不超过30℃。 5.21. 防爆性能
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遇有明火,内部应不引燃、不引爆。 5.22. 封口剂性能
采用封口剂的蓄电池,在温度-30℃~+65℃之间,封口剂不应有裂纹与溢流现象。 5.23. 电池寿命
2V系列的蓄电池的折合浮充寿命不低于8年。 6V以上系列的蓄电池的折合浮充寿命不低于6年。 5.24. 电池电导(内阻)
同批次、同组供货的新蓄电池电导均衡性(单体与整组平均值偏差)不大于+/-10%。电导衰减率不大于10%/年。
同批次、同组供货的新蓄电池内阻均衡性(单体与整组平均值偏差)不大于+/-10%。内阻增变率不大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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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电池容量衰减率
全浮充2V系列蓄电池4á0/年。三年内容量不得低于90%。6V以上系列蓄电池3.3á0/年。
5.26. 耐久性要求 5.26.1浮充电循环耐久性
蓄电池按GB/T 19638.2—2005《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7.22试验(6.24),浮充电循环应不低于300次。 5.26.2 热失控敏感性
蓄电池按GB/T 19638.2—2005《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7.25试验(6.25),蓄电池温升应不大于25℃;每24小时之间的电流的增长率应不大于50%。 5.26.3 低温敏感性
蓄电池按GB/T 19638.2—2005《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7.26试验(6.26),10h率放电容量Ca ′应不小于0.90Ca ;外观不应有破裂,过度膨胀及槽、盖分离。 5.26.4 信息与警告标记的存在与耐久性
蓄电池按GB/T 19638.2—2005《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7.27试验(6.28),单体或整体蓄电池应耐久性地显示下述信息与警告标记:
a) 蓄电池正、负极端子的极性符号(+、-)凹的或凸的模制的临近的端子的盖子上,符号的尺寸不得小于5mm。
b) 蓄电池的名称、型号、额定电压、额定容量(C10)、商标。 c) 在20℃或25℃时规定的浮充电压,(Uflo)。 d) 蓄电池连接时推荐使用的端子扭矩(Nm)。 e) 蓄电池的制造地点和制造商名称。 f) ISO给出的警告符号; ——电击危险; ——不允许明火或火花; ——配戴眼睛保护设施; ——遵守使用说明书; ——环境保护和循环利用符号; ——十字路口废物箱。 5.27. 蓄电池极柱(机械)强度
2V系列承受水平25n.m的扭矩,6V系列承受水平20Nm的扭矩后,极柱无变形、裂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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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蓄电池电解液要求
2V系列浓度不高于1.30g/cm3,6V以上系列浓度不高于1.32g/cm3;电解液为贫液式设计,成品电池内部应无游离酸。
6. 检验方法
6.1. 测量仪表要求
所用仪表的量程应随被测电流和电压的量值而确定,指针表读数应在量程内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6.1.1 电压表要求
测量电压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5级或相应级别的数字表。 6.1.2 电流表要求
测量电流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5级。 6.1.3 温度计要求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每个分度值不应大于1℃,温度计的标定精度应不低于0.5℃。 6.1.4 计时仪表要求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应不低于±1s/h的精度。 6.1.5 压力表要求
测量压力用的仪表精度应不低于0.25级或用同等精度计量仪表。 6.1.6 磅秤要求
称重量用的磅秤其误差应不超过1%。 6.1.7 电导(内阻)仪要求
测量电导(内阻)的仪表准确度在+/-2%以内。 6.2. 蓄电池检验前的预处理
检验用蓄电池应是近三个月内生产的合格品, 检验前必须将其完全充电。 6.3. 外观、极性检查
目视检查被测蓄电池的外观及极性应符合5.3条和5.4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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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阻燃性能试验
a) 按GB/T 2408-1996标准中的第6章进行取样制备。
b) 被试样品应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45%~75%条件下放置24h才开始试验; c) 水平法按GB/T 2408-1996中的第8章进行,试验后应达到5.5条要求。 d) 垂直法按GB/T 2408-1996中的第9章进行,试验后应达到5.5条要求。 6.5. 气密性试验
6.5.1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25℃±5℃的条件下储存24h。
6.5.2 通过安全阀孔向蓄电池内充气,当内外压差为50kPa时压力指针应稳定30s。 6.5.3 当压力释放后,蓄电池壳体应无变形、无破裂和开胶,应符合5.6条要求。 6.6. 重量检验
不同容量的蓄电池称得的重量应符合5.7条的要求。 6.7. 容量试验
6.7.1 完全充电状态下的蓄电池静置1h~24h,在环境温度为25℃±5℃的条件下开始放电。 6.7.2 放电开始前后应测蓄电池的端电压;放电时应测量电流,其电流波动不得超过规定值的1%。
6.7.3 放电期间应测蓄电池的端电压及室温,测量时间间隔:10h率试验为1h;3h率试验为0.5h;1h率试验为10min。在放电末期要随时测量,以便准确地确定蓄电池终止电压的时间。
6.7.4 蓄电池放电时,如果温度不是25℃,则需将实测容量按公式(1)换算成25℃基准温度时的容量Ce, 其值应符合5.8条要求。 Ct
Ce= ……………………………(1) 1+K(t-25℃)
式中:t——放电时的环境温度;
K——温度系数,10h率容量试验时K=0.006/℃; 3h率容量试验时K=0.008/℃; 1h率容量试验时K=0.01/℃。 6.8. 大电流放电试验
完成容量试验后的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环境温度为25℃±5℃,以30I10(A)放电3min, 目测极柱及蓄电池外观应符合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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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容量保存率试验
6.9.1 蓄电池需经10h率容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本试验。
6.9.2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25℃±2℃的环境温度中静置28天,并保持蓄电池表面清洁干燥。
6.9.3 蓄电池静置28天,不经补充电立即按6.7条进行10h率容量试验,得到蓄电池静置28天后的容量Ce′。
6.9.4 按公式(2)计算出蓄电池自放电试验后的容量保存率R,其值应符合5.10条。
Ce′
R= ×100% …………………………………(2) Ce 6.10. 密封反应效率试验
6.10.1 经6.7条10h率容量试验合格的蓄电池, 在完全充电状态后进行试验, 环境温度为25℃±5℃,以0.1I10(A)的电流连续充电96h后,改用0.05I10(A)电流充电1h, 然后按图1收集气体1h。
(+) (-)
图1 收集气体示意图
6.10.2 根据公式(3)计算出每Ah放出的气体量,再根据公式(4)求出密封反应效率应符合5.11条。
P 298 υ 1
V= × × × …………………………(3) P0 t+273 Q n
V
密封反应效率=│1- │×100% ………………………………(4) 684
式中:V——每Ah换算成25℃,1个大气压的气体放出量(ml/Ah); P——测定时的大气压(kPa)
10
水面 蓄 电 池 20mm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