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雄师范大学九十四学年度第七次行政主管会报会议(4)

2019-01-07 19:17

(5)建立教師專業發展與典範教學

方金雅老師主筆,劉嘉茹老師協助,方德隆主任督導 (6)形塑健康與博雅全人教育

王文裕老師主筆、吳松林及潘倩玉老師協助,黃有志主 任督導。

(7)促進產學合作與生涯職能發展

劉嘉茹老師主筆,李金鴦老師協助,周進洋院長督導 (8)建立學習資源與知識學習帄台 黃文三老師主筆,陳密桃院長督導 (9)謝秉蓉老師協助教務長撰寫總計畫。

(三)推廣合作組:本校計有生科系陳師慶及陳亞雷二位老師向國

科會申請「95年度提昇產業技術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六、進修暨推廣部 王主任政彥:

(一)感謝蔡副校長協調教育大樓一樓教室,未來將規劃作為多功

能教室。

(二)教學碩士班、華語班班次很多,許多外籍人士到本部報名,

為提升本部因此建議人事單位,能多辦理提升英語能力課程。

(三)進修暨推廣部急需行政電腦化作業,請再加速辦理。

七、教育學院 陳院長密桃:

(一)系所三萬元以下自行採購是否可納入國科會或專案計畫,可

否再擴大詴辦單位。

(二)系所評鑑正積極進行中,請行政單位主動支援,提供資料給

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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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友聯繫本校作得還不夠,可以考慮參考台大模式。

八、文學院 廖院長本瑞:

(一)華語所提出之採購預算,請總務處協助了解。

(二)客家、經學、台語所今年錄取率提高,教務處可否將相關資

料提供文學院參考,有些系所課程確實需要彈性調整,網頁也需要再更新內容。

(三)東吳校友服務做得不錯,將索取資料提供給實輔處參考。

九、理學院 周院長進洋:

(一)化學評鑑,高師大表現優於彰師大,但仍頇以台師大為努力

目標,另各系所Office hour時間應加以公佈,系所評鑑資料可以用行政單位、系所、院三角校正方式來檢視。 (二)評鑑手冊中有一些參考效標,需即早準備,系所可以以問卷

來進行性向調查或指標,作為進入其他學程之參考。

十 、科技學院 孫院長仲山:

(一)工教系外籍老師兼任薪水不高,是否可以有其他補救辦法。 (二)日本與大陸邀請本校辦理「東亞職業教育訓練學會」年會活

動,請示校長本校是否適合辦理該項活動。

十一、會計室 楊主任秀菊:

(一)因應本校94年系所評鑑,需本室提供哪些年度決算資料,

另會計年度與學年度不同,資料蒐集有困難之處,提醒各學院院長轉達是否能安排一位同仁專門控管經費。

(二)本校94年度校務基金決算已編製完成,並依規定於95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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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0日陳送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部等機關。

(三)校務基金發生短絀3,054萬3,400元,主要係因固定資產提

列折舊費用1億4,524萬2,583元之故。

(四)本校96年度概算於95年2月22日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審議通過,報送教育部「96年度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概算額度 預估調查表」,依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數填報,96年度 概算預估數總計為16億3,560萬1千元(含基本需求數12 億7,426萬2千元、營建工程2億9,223萬5千元、新興計 畫6,872萬4千元)

(五)教育部95年1月11日台會(一)字第0950004447C號函 規定畢業班停課期間專、兼任教師如未有授課之事實,不得 支領授課鐘點費或超支鐘點費。(寒暑假停課期間專、兼任 教師如未有授課之事實,亦不得支領授課鐘點費或超支鐘點 費。)

十二、人事室 楊主任添成:為便利同仁換發身分證,特邀請攝影師到 校服務,目前已服務百位以上,擬邀請攝影師至燕巢校區,為同 仁服務。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教務處

一、案由:本校原訂有「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學單位評鑑辦法」,擬修正

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系所評鑑辦法(草案)』如附件,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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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系所評鑑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大學法第五條有關大學評鑑之規定及教育部教育評鑑計畫,並促進系

所在教學研究、資源運用及行政事務上之提升,以增進本校學術地位,並實踐本校之宗旨與目標,特實施系、所評鑑,並訂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系所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系所評鑑之方式以自我評鑑與實況訪視並行。各系所需成立「前置評鑑計畫小

組」,並設立「評鑑指導委員會」,成員三至七人,負責執行系所自我評鑑事宜,由系所主管(兼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評鑑指導委員會組成暨實行辦法由各系所另訂之。

第三條 系所評鑑之結果著重優點、特點之表揚、呈現及提供改進之建議,不列等第名次。 第四條 評鑑之內容包含系所概況、宗旨與目標之達成、教學、研究、服務、行政、學生

輔導等項。各項之實質內容另訂之。

第五條 評鑑內容以前三個學年度之執行成果及未來三學年(含本學年)之計劃為原則。 第六條 各系所應成立專家評鑑委員會,其委員之組成由系所主管推薦專家評鑑委員名單

三至五人組成之,執行系所自我評鑑事宜。

第七條 各單位之自我評鑑以每三年評鑑一次為原則,評鑑成績不佳者需接受追蹤考核。 第八條 系所自我評鑑進行之程序如下:

一、 受評單位於實地訪問評鑑之日三個月前完成自評,並依照高教評鑑中心之評鑑

標準及表格將評鑑資料報校,同時送請本校系所評鑑委員會審閱。

二、 受評單位所屬之一級單位於接受實地訪問評鑑之日兩個月以前成立專家評鑑委

員會。

三、 專家評鑑委員依據受評單位之自評報告進行實地訪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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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評鑑委員於結束訪問評鑑後二十日內提出詳細評鑑報告。

五、 受評單位於接到評鑑報告後,如有異議,可於一週內提出補充說明。 第九條 本校為實施系所評鑑,置「國立高雄師範系所評鑑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第十條 本委員會常設委員由校長聘請通識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秘書室主任、實習

輔導處處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及師資培育中心主任等組成,另設專家委員七名,人選由常設委員提名之,由校長聘任。校長為主任委員,副校長為副主任委員。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本校實施系所評鑑所需之經費由本校各受評單位自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系所評鑑成績優良者將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另訂定之。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決議:

(一)第一條「並促進、並實踐」,修正去掉「並」字。 (二)第七條各單位、第八條受評單位改為各系所、受評系所。 (三)第四條評鑑之內容,請加入與參考系所評鑑五項指標,以不重

複、排斥為原則,納入評鑑內容。

(四)第九條修正「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系所評鑑委員會」。 (五)第十條修正「由校長聘請副校長」、「進修暨推廣部」等。 (六)續提行政會議。

提案二 提案單位:人事室 一、案由:訂定本校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說明:

(一)校長於9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上提示,系所發展應有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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