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或经济鉴证,并对有关审计结果或鉴证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处理决定有异议且具有明确合理的请求、事实、理由以及合法书面证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 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取证,认定资产损失性质、金额及形成原因。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臵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在一定范围内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二)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附件《资产损失金额划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得将单项资产损失进行分解、人为划分损失类别。如发现企业在损失认定工作中有意将损失进行分解或混淆类别的,应将损失认定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人追
加为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均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工作程序的; (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内部控制执行监督不力的;
(五)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审批程序的;
(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 (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及境外投资的;
(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全面有效的跟踪管理,出现风险或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从事股票、基金、委托理财、期货、外汇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等高风险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 (二)未按照规定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
(三)未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或者风险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四)未进行合理有效监管,出现风险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资金来源违反有关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
(二)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三)未按照规定订立保证合同的;
(四)对担保项目未进行跟踪和监督,对于异常情况未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资产转让、处臵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和违规组织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三)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
(四)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
(五)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
(七)交易过程中未如实、全面披露有关信息,直接、间接指使或授意设臵不公平交易条件进行操作的;
(八)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
(九)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