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在企业采购商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造成资源浪费或发生舞弊的; (二)未按照规定订立采购合同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五)未进行大额预付账款有效监控造成不可收回风险增加的;
(六)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销售合同的;
(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四)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定期核对,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批准资金支付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违规使用、拆借资金的; (三)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五)未按照规定核对、清理银行帐户、盘点现金的; (六)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被盗和流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企业经营活动及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除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以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经济利益的;
(二)对于已经形成的损失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责任认定,或在核销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进行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离任或调离后,在对其进行的
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原任职期间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第三十五条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分管领导责任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分管工作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超越职责权限擅自批准或组织进行企业经营活动,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进行责任追究的,除按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禁入限制。
(一)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
(二)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等;
(三)禁入限制包括在1-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担任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企业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减30%-100%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以及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降职等组织处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减30%-60%的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以及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降职等组织处理。
(二)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减100%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以及降职、责令辞职、解聘等组织处理。对分管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处以扣发60%-100%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以及给予或者建议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
(三)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在责任认定年度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扣发100%绩效薪金(奖金)的经济处罚以及责令辞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对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