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利益(3)

2019-01-1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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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可以将民主的自我阻滞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就市民社会领域而言, 他不断强调“社会的独立之眼” ( independent eye of society) , 即许多相互交往的、自组织的且时刻警醒的市民社团, 对于巩固民主革命的成果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一个多元的且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组织的市民社会是民主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可见, 托克维尔不但认可国家与社会的区分, 还将市民社会看作是制约、矫正、监督国家权力, 以免滥用的力量。

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合理内核, 并纠正了其缺陷, 进一步完善了市民社会理论。他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 。像黑格尔一样, 马克思也承认个人乃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 他也强调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的重要性。如同在“需要的体系”中一样, 马克思的“私人利益体系”中也包括了阶级关系的领域(经济结构) 、社会关系的领域(社会结构, 其中最重要的是阶级关系或阶级结构) 以及文化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意识形态结构) 。马克思把上述要素作为他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出发点, 由此而创建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认为, 在阶级社会中, 随着利益分化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产生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前者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 后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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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因此, 社会中每一个独立的人也就担当着双重角色, 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 也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在市民社会中, 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随着阶级社会的消失, 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也将一道消失。同时, 在阶级社会中, 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他指出, 在旧的市民社会中, 特别是在中世纪的市民社会中, 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同一的, 也就是说这种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在专制权力所依靠的封建主义社会中, 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 个人淹没于等级、公会行帮、特权的包围之中。以法国大革命为典型的政治革命, 把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 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 从而完成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过程。马克思指出,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表现出了现代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真正的相互关系。 [21]

由上可见, 近代以来大多数的政治哲学家在进行理论分析时认可国家与社会的区分 [22], 他们的分歧仅在于被区分的国家与社会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学者认为, 源于对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对政治专制的批判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源于对市场经济的弘扬以及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应对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 都对西方市民社会与国家在学理上的分野产生了影响。近代政治自由主义的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而在的观念, 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两个观念: 一是中世纪政治思想对于社会的规定, 亦即从何种角度界定社会、或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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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社会以何种身份的思路。在中世纪演化出的对社会的界定, 是视社会为一个更大的单位, 政权只是其间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二是西方中世纪基督教时代认定教会属于一个独立社会的观念。教皇基拉西乌斯一世(GelasiusⅠ) 的“双剑”观( two swords idea) 认为上帝为不同的目的赐予人类两个权力中心: 世俗权威与宗教权威 [23]。这两种观念在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那里得到了强化, 借助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国家与社会的区分提供了依据。但政治自由主义者的认识, 还仅仅停留在社会与国家的形式结构上, 尚未能或者未完全对社会之所以先于国家或外于国家的内在规定性作出明确的学理说明, 更没有对社会与国家的相互关系作出有实践根据的说明。这方面的工作是由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来完成的。受当时商品经济发展驱动的重农主义和古典经济学提出了“自由放任”的原则, 主张作为经济领域的社会独立于作为政治领域的国家, 后者不应干涉前者, 原因在于经济领域受制于一只“看不见的手”。这种经济学上的贡献, 为社会具有一种外于政治或国家的身份的观点注入了一种革命性的力量, 使社会获致了一种区别于政治、宗教的经济生命。 [24]

当然, 即使在理论上认可国家与社会的分野, 甚至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存在有实践的依据, 充其量只是为认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野提供了最低限度的可能性, 提供了基本的逻辑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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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尚不能根据主张区分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哲学理论就直接得出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分野的结论。因为一旦如洛克所言, 国家是对社会的补救, 或者如潘恩所言应实现社会对国家的取代, 甚或如黑格尔所主张的政治国家高于市民社会, 则国家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生而在的, 并不存在一个专以追求国家利益为目的的国家。在认可国家和社会分野的前提下, 仍然无法区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就象有学者主张的“国家只不过是为了国民而存在的机构, 是为了增进国民的福利才存在的” [25]。“国家并非像黑格尔所相信的那样, 是理念的最高体现; 国家也不是一种集体的超人; 国家不过是一个有资格使用权力和强制力、并由公共秩序和福利方面的专家或专门人才所组成的机构, 它不过是一个为人服务的工具。” [26]因此, 国家利益只不过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矛盾的必然产物, “国家利益不仅在形式上表现为社会公共利益, 而且也确实包含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因此可以说, 所谓的国家利益就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与其支配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混合” [27]。 公共选择学派的有关研究, 从一个侧面触及到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区分问题。它认为这样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 是一种虚妄的幻想, 即国家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并不存在不同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的国家利益。公共选择学派主张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非市场决策, 即将经济学用于政治科学。其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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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制度公共选择方法” ( institutional public choice) 揭穿了环绕在国家头上的种种神话。在传统上, 自由主义的批评者以及自格林( T.H. Green) 以来的新自由主义者都较多地看到市场的无序性, 而将纠正市场弊端的希望寄托在国家身上。他们强调国家作用时往往有一个基本的理论预设: 国家是某种共同利益或公共意志的代表, 其行为具有超越社会阶级、派别利益的特征。公共选择理论根据“经济人”的预设, 指出国家既然是一种人类的组织, 它不可避免地具有人类的弱点。其一, 国家干预可能象人一样犯错误; 其二, 国家机器的执行者可能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 [28]笔者认为, 公共选择学派的论述确有一定道理, 其最为重要的价值在于指出了在实践的层面上, 即在实然的层面上, 会出现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差异。我国也有学者利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得出过类似的结论。胡锦光教授就认为,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否与公共利益一致, 取决于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在少数人作为统治阶级的情况下, 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不全是公共利益, 而只是统治阶级的“私益”。但由于统治阶级掌握着国家政权, 因此, “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29]。在多数人充当统治阶级的情况下, 显然, 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更具有切合性。但无论如何, 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不能划等号。 [30]但这一主张尚不能回答这样的疑问, 即国家机器的执行者追求自身利益, 而非公共利益, 是不具有正当性的,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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