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利益(5)

2019-01-1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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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权力, 应该在“逻辑的力量”用尽之后, 方可动用“力量的逻辑”不得动辄就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由, 去否定或者限制民事权利。 注释:

[1]俞可平. 国家利益与政府行为[ J ]. 社会科学, 1992 (2). [2]详见The Commission on America’sNational Interest, America’sNational Interest, July 2000. 美国国家利益委员会成员就是该书的作者, 包括来自哈佛大学贝尔夫科学与国际事务中心、尼克松中心、兰德公司、参议院等15个部门、机构的近30位专家学者和政治家, 其中就包括现任美国原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现国务卿赖斯。其观点代表了美国内的主流观点,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对该书的介评, 参见刘雪山: 《对美国国家利益的权威界定》, 载《现代国际关系》2001年第9期。

[3]阎学通. 中国国家利益分析[M ]. 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7.

[4] [美] 罗斯科?庞德著: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沈宗灵、董世忠译, 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第37页。如同庞德有关社会利益的理论包含着消解社会利益独立性的因素一样, 其有关“公共利益”的理论也包含着消解公共利益独立性的因素。他认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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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而言, 以最普遍的形式, 即社会利益的形式来表达各种请求或要求, 便于比较。个人、公共与社会利益之分只是角度不同。如国家人格统一的公共利益可视为社会政治体制安全的社会利益。Roscoe Pound, A Survey of Social Interests, 57 Harrard Law Review (1943) .

[5]薄振峰. 朱利叶斯?斯通的社会法学思想[ J ]. 清华法学, 2006 (9).193

[6]孙笑侠. 论法律与社会利益[ J ]. 中国法学, 1995 (4). [7]胡锦光, 王锴. 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J ]. 中国法学, 2005 (1).

[8]沈宗灵. 法理学研究[M ].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0.61 [9]熊谞龙. 私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M ] / /王利明, 郭明瑞, 潘维大. 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104 - 105

[10]约翰?基恩: 《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型态》, 邓正来、周勇译, 载邓正来、[英] J. C. 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第101 - 120页。以下涉及到基恩观点的介绍, 若无特别说明, 引自该文献,不再一一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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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邓正来先生采用的分析框架与此不同, 他认为从市民社会与国家二者间的关系角度出发, 大体上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框架: 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架构; 二是黑格尔所倡导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框架。详请参看邓正来: 《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 载邓正来、[英] J.C. 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第91 - 100页。 [12]霍布斯曾言, “我们看见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 使自己受到束缚, 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 也就是说, 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正象第8章中所说明的, 没有有形的力量使人们畏服, 并以刑法之威约束他们履行信约和遵守第14、15章列举的自然法时, 这种战争状况便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参见[英] 霍布斯著《利维坦》, 黎思复、黎廷弼译, 杨昌裕校, 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 第128页。

[13]这里的个人之所以要加上引号, 是因为基恩认为洛克所谓的个人, 仅限于指称“成年的、男性的、拥有财产的”个人。 [14]洛克在《政府论》中引用英国神学家胡克尔(Richard Hooker) 在《宗教政治的法律》一书中的如下观点来支持自己的论点。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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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自然动机使人们知道有爱人和爱己的同样的责任; 因为, 既然看到相等的事物必须使用同一的尺度, 如果我想得到好处, 甚至想从每个人手中得到任何人所希望得到的那么多, 则除非我设法满足无疑地也为本性相同的他人所有的同样的要求, 我如何能希望我的任何部分的要求得到满足呢? 如果给人们以与此种要求相反的东西, 一定会在各方面使他们不快, 如同我在这情况下也会不快一般。所以如果我为害他人, 我只有期待惩罚, 因为并无理由要别人对我比我对他们表现更多的爱心。因此, 如果我要求本性与我相同的人们尽量爱我, 我便负有一种自然的义务对他们充分地具有相同的爱心。从我们与我们相同的他们之间的平等关系上, 自然理性引申出若干人所共知的、指导生活的规则和教义。”参见[英] 洛克著《政府论》(下篇) , 叶启芳、瞿菊农译, 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第5 - 6页。 [15]洛克认为, 公民社会, 即国家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参见[英] 洛克著《政府论》(下篇) , 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第55页。

[16]有学者认为, 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与此相应, 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 强调市民社会系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组成。参见何增科: 《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 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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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767年, 重农学者亚当?福格森出版了An Essay on the History of civil Society一书, 次年, 该书被译成德文发表, civilsociety一词被译为Buergerliche Gesellschaft。黑格尔正是从这里接受了这个术语。参见邓正来: 《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 载邓正来、[英] J. C. 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第87页, 脚注1。 [18] M. Riedel. The Concep t of“Civil Society”and the Problem of its HistoricalOrigin, in Z1A1Pelczynski ( eds1) The State andSociety, pp13 - 4。转引自邓正来、[英] J. C. 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第87页。 [19]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 “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 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 作为差别的阶段, 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 而为了巩固地存在, 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利己的目的, 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依赖的制度。个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权利的定在, 都同众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 它们只能建立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 同时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这种制度首先可以看成外部的国家, 继需要和理智的国家。”参见[德]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 范扬、张企泰译, 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第197 - 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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