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被告人王某某,男,台湾省台中人。
被告人王某某于1996年加入台湾地区“国防部军事情报局”。随后以中美苏州中化药品工业有限公司营销专员、台湾某公司大陆地区总经理的身份潜入大陆搜集情报。1996年5月王某某到安徽某军用机场拍摄我某型飞机飞行的照片;1996年王某某通过南海舰队某舰机电长唐某参观了某型导弹驱逐舰并对关键部位拍照;1996年王某某通过南京某大学科技部秘书获取内部刊物《某某技术》;1996年王某某在某报记者的协助下以新华社记者身份进入某飞行试飞院了解某型飞机改装加油机的情况,并拍摄照片若干;1997年王某某进入上海某军港,对我20余种舰型进行了录像。
检察机关以间谍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同罪名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 案例2:
被告人何某,男,31岁,汉族。
何某于某年在我国某市自来水公司工作期间,因盗窃等违法活动受到我公安机关的审查。为逃避法律制裁,何某于同年晚越境逃往某国,问该国间谍机关提供了我国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情报。某年某月某日,何某被该外国间谍组织招募,并于某年某月某日履行了正式手续。同年某月夜,受该外国间谍机关的派遣,何某乘船秘密潜入我国境内进行间谍活动。返回后,何某领取了活动经费。同年某月某日凌晨,何某携带特工器材刊活动经费,再次乘船秘密潜入我国境内,企图进行间谍活动,被我边防部队俘获。
检察机关以间谍罪对被告人何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同罪名对被告人何某作了有罪判决。
案例3:
被告人李某,某国人,新中国成立之前曾任国民党蒋介石的军事顾问,新中国成立后以消防器材经营商身份为掩护在北京潜伏下来。
1950年国庆节前夕,北京市公安机关在一个名叫山口某的人从北京发往日本东京某商行
的信中,发现了一张天安门草图,图中标明一消防器放在御河桥下,一条抛物线箭头直指天安门城楼的毛泽东主席画像。公安部门经过分析研究认为,这是一起敌特预谋在国庆大典中炮轰天安门、杀害我国领导人的重大案件,在公安部领导的直接指挥下,侦查人员日夜苦战,发现解放前设在北京的某国情报局驻华机构在19世纪40年代后期秘密接管丁德、意、日潜伏下来的间谍组织,且活动频絮。经进一步侦查,发现李某19世纪30年代曾任蒋介石的军事顾问,1949年摇身一一变成为消防器材经营商。公安人员在李某操纵的公司仓库里发现了能很快拼装成一门迫击炮的零件和几百发炮弹及几十支长短枪的零部件,并从李某、山口某等处查获了大量的有关我军事,政治和经济方面的情报底稿,从而彻底破获了这一起由某国情报机关操纵的、有7名成员的间谍集团。
1951年8月审判机关以间谍罪对李某、山口某判处死刑。
14、向境外人员告知国家秘密如何定罪
案例l:
被告人张某,国家工作人员。 被告人叶某,国家工作人员,
被告人叶某于某年某月与张某认识后,即相互勾结,合谋进行犯罪活动。自某年起,叶利朋主管国家专项进口汽车职务之便利,多次主动将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重要秘密及与外商、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重要秘密,通过张某告知外商与港商。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与叶某合谋并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行为,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与张某勾结,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张某与叶某勾结,积极向外商和港商泄露国家重要机密,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
案例2:
被告人吴某,男,某通讯社编辑。
被告人马某,女,某杂志社编辑。
某年某月,被告人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人大会议新闻的境外记者梁某相识。梁某为获取中共某次会议的报告稿,唆使吴某进行搜集。同年10月4日上午,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会议送审稿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当日下午,吴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梁某付给吴某人民币外汇兑换券5000元。尔后,梁某使用私自安装的传真机将此“报告”全文传真给境外报社。境外报纸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马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私利,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核心机密,危害国家安全,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1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认定中的罪数问题 被告人孙某,男。 被告人林某,男, 被告人高某,男。
某年某月,被告人孙某主动搜集我国有关情报并主动向一所谓“台湾商人”提供所搜集的情报,先后6次出卖了25份情报,其中机密文件12份,秘密文件5份,得款3000余元,麻将牌一副。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处尚有未来得及提供的绝密文件3份,机密文件8份,秘密文件8份,地图2幅。被告人林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服役期间及退伍以后,明知孙某出卖情报,还积极为孙某窃取并提供资料。林某先后7次窃取资料46份,其中绝密文件3份,地图2幅,机密文件20份,秘密文件13份。林某将上述情报提供给孙某,得款1600元。被告人高某明知被告人孙某出海是向境外人员出卖情报,先后6次驾船伙同孙某出海送情报,得款1200元,麻将牌一副。
16、资敌罪的认定
被告人克珠加央,男,44岁,驾驶员。
被告人益西旺杰,男,29岁,民警。
被告人克珠加央在某邮电局任投递员期间,一日在该局国际分检台领到一份国外寄给某市新华路21号附11号卓某的邮件。当日下午,克珠加央将该邮件私自拆开,从中发现一封阿某写给某区和中央领导的信,内容是反映他回国探亲的感想,揭露流亡国外的上层少数反动分子在国外搞西藏“独立”分裂祖国的活动,提供他们在国外设立的组织机构名称、分布情况、承担的任务和职权等情况。克珠加央觉得此信对流亡国外的上层少数分子不利,即叫被告人益西旺杰借来照相机,对该信拍照、冲洗。而后,克珠加央指使益西旺杰将洗好的胶卷交给某人以转出国外交给少数分裂主义分子。
危害公共安全罪
17、决水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案例1:
被告人刘某,男,34岁,汉族,山西人。
被告人刘某系一大型水库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受到库领导管某的批评。刘某对此耿耿于怀,伺机报复。某日夜晚,当轮到管某守库值班时,刘某潜回水库,为嫁祸于人,偷偷打开闸门,但刚打开一半时被管某发现,管某及时将闸门合上,避免了下游不远处正在进行施工的大型水利T程设施遭到冲毁的危险。
人民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刘某出于嫁祸于人,明知打开水库闸门将会冲毁下游不远处正在进行施工的大型水利工程及危害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却不顾及这些而打开闸门,其行为已构成决水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对检察院以决水罪起诉毫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实施决水时被他人发现制止,属于决水罪未遂,且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应该考虑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打开水库闸门会危及下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却出于嫁祸于人而打开闸门,其行为构成决水罪,公诉机关起诉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刘某属于犯罪未遂的观点符合事实,应予采纳。虽然刘某没
有造成损失,但刘某动机恶劣,主观恶性深,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刘某犯决水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例2:
被告人齐某,男,40岁,汉族,河北人。
齐某系河北某村村民。某日,齐某家来客人,齐某便去附近水库炸鱼,但遭到水库值班人员的痛斥,没有炸成鱼。于是齐某便怀恨在心,决定炸毁水性大坝以示报复。次日夜晚,齐某携带炸药包来到水库大坝上,匆匆在坝上挖个坑将炸药埋下,点燃引信后便逃离现场。由于炸药埋的深度不够,仅将大坝炸一小缺口,水流很小。齐某在第三日夜晚又挖坑埋炸药准备再炸时被水库值辨人员抓获。
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齐某出于报复目的而炸毁水库大坝,构成决水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齐某的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齐某没有导致水患,构成决水罪未遂,应考虑从宽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出于报复,两次炸水库大坝,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决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己经将水库大坝炸开,构成决水罪既遂。被告人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齐某属于犯罪未遂的观点不符合事实,不予采纳。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齐某犯决水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18、如何正确区分爆炸罪的一罪与数罪
被告人张某,男,40岁,汉族,山东人。
被告人张某与杨某非法同居期间,杨某的前夫田某刑满释放后要求与杨某复婚。为此,张某产生报复之念,遂于1998年7月19日晚,携带雷管、炸药等潜至杨某家棚顶,次日早4时许,当张某听到田某和杨某回到该房时,遂将炸药引爆,将杨某的房屋和邻居的山墙炸塌,并造成杨某重伤、田某和一邻居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