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猎枪,骗取了本单位证明去公安机关办理持枪证。公安人员没有审查枪支来源,也未检验枪支性能,即办理了持枪证。
案例2:
被告人周某,男,42岁,汉族,某县个体机械厂负责人。
1998年5月,周某见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到处打听购买改装的猎枪的消息,以为有利可图,便擅自指使人制造猎枪,12天内共制造了2支可以发射16号弹壳的“折把”猎枪,尚未出售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32如何正确区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案例1:
被告人陆某,男,24岁,初中文化,某市水泥厂工人。
199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陆某和工人于某从亲戚家回来,在一商场门口的过道处,被告人陆某误碰了迎面走来的张某。与张某同行的贺某(某单位保卫干事)上前指责陆某。陆某不服,双方发生争吵。与陆某同行的于某出手打了贺某一拳。贺即掏出手枪,拉开枪栓对准被告人陆某与于某,威逼该二人前往贺某所在单位的保卫科。陆某、于某二人不服,上前辩理,贺某竟用枪顶着陆某的后背,勒令二人往前走。此时,贺某扣动扳机,因子弹未上膛,打了一下空枪。被告人陆某出于自卫,闻声转身打落贺某的手枪。于是双方发生搏斗。陆某夺得枪后,即用枪柄打了贺某的脸部,还踢了贺某两脚,夺枪逃走。路上,陆某建议将枪送到派出所去,但于某认为得想出个万全之策去送枪,则否怕自己吃官司司,陆某觉得有道理,但又想不出送枪的好办法。于是带回家锁起来,其后陆某、于某二人多次商议退枪一事。12月29日,陆某向本厂保卫科汇报了自已与贺某争吵后夺枪的经过。12月30日,被告人陆某趁天黑将枪挂在某市红旗派出所办公室门上,并附上给派出所和贺某的两封信、信上叙述了夺枪的理由,书信没有署被告人的真名。
检察院以私藏枪支弹药罪,对被告人陆某作了免诉处理。
案例2:
被告人华某。男,汉族,32岁,初中文化程度,系某汽车修配厂工人。
1997年7月23日上午10时许,县工商银行一保卫干部在市区新洞天饭庙吃饭时,不慎将一手提包遗忘在饭馆方凳上,内装现金8000元和“五四”式手枪l支,子弹5发。被告人在该饭店就餐肘,发现遗忘的手提包,即将此包顺手拿回旅社客房、华某打开提包后发现有现金和手枪,即据为己有,将枪和钱带回自己家中。将枪支藏匿达一年凌晨之久,后案发。
检察院以私藏枪支罪对被告人华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华某作了何罪判决。
33、如何正确认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案例l:
被告人卢某,男,42岁,某射击场经理。
1997年4月,被告人卢某与朋友贺某在一起喝酒。贺某提出,现在经常出外做大宗生意,感到不安全,要求卢某从射击场借1支“五四”式手枪给其防身,每年付给卢某1000元报酬,并保证不拿手枪干坏事。卢某因碍于朋友情面,加之利益驱动,便爽快地答应了,第二天,就叫贺某到射击场,借了1支“五四”式手枪给他。贺某拿到该手枪后,并未去违法犯罪,确实是为了防身。三个月后,贺某在机场接受安全检查时,被查出非法携带枪支。此案遂告发。
案例2:
被告人周某,男,38岁,某公安局治安股副股长。
被告人周某外甥高某,因做生意与合伙人胡某发生冲突,高某想杀掉胡某,便于1997年6月来到周某家,谎称借枪到乡下去打猎。周某开始不答应,但后来经不住高某的死磨硬缠,便将枪借给了高某。后高某又放弃了杀人念头,于第十天将枪交还给周某。
案例3:
被告人工某,男,44岁,汉族,系农场职工。
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6月,以守护庄稼需要武器为借口,不听村干部劝阻,暗中搜集拖拉机上的喷油管及气门芯、自行车辐条帽、8号铅丝等材料,非法制造了1支长42公分的火药短枪,用火柴头作为引火药,采用机头触发,在火药内掺杂截断的铅丝,以增强杀伤力,平时用橡皮筋作为保险带,套住机头避免走火。
1997年9月,同村朋友马某将该枪借去护林。同年11月,马其在拨弄撞机时,挂在撞机上的像皮筋滑脱,不慎走火,击中站在前面的韦某和韩某,经医院抢救脱险(均为重伤)。
34、如何正确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
被告人骆某,男,38岁,大专文化程度,某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干警。
被告人骆某于1997年4月2日向某房产公司借了一辆丰田面包车,前往该市云水乡看望父亲,回来时已是中午11点半,骆某便在快餐店里买了一份盒饭,开车送往某服装前场,给其妻子吃。骆某将车停在该商场前面的马路上,急匆匆地到商场里送饭,由于一时疏忽,骆某忘记将车上的一扇窗户关上,小偷曾某见车里无人,迅速爬进去,将骆某放在驾驶室内的一个皮包拿走,里面装有骆某依法配备的一支“五四”式手枪及一部“爱立信”手机、700元人民币。骆某回来后发现被盗,担心被处分,一直未报告公安机关,1997年10月5日,曾某拿着该枪在该市抢劫,抢劫时遭到事主反抗,曾某竟残忍地开枪将事主打死,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进行侦破,于同年12月3日将曾某抓获,并搜出其盗窃的骆某的“五四”式手枪,至此,骆某丢枪一事才被公安局发现。后骆某被人民法院以丢失枪支不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但骆某一直不服,认为白己并非丢失枪支,而是枪支被盗,因此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35如何正确把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罪与非罪的
界限
被告人(上诉人)胡某,男,2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农民。
1997年12月21日,被告人胡某受家乡几位熟人之托,在广东湛江火车站广场对面的地摊上,购买了弹簧刀3把、跳刀3把,准备带回家送给几位熟人。当晚23时许,胡某携带上述6把管制刀具,乘坐从湛江始发的162次旅客列车,22日凌晨1时许,在车上被乘警查获。
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携带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是个农民,不知道法律规定弹簧刀、跳刀是管制刀具,不准携带上车,因此,被告人胡某不是故意非法携带,不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
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法,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不懂法律不构成故意的观点不能成立。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胡某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辩护律师辩称:胡某购买及携带管制刀具不是为自己使用,而是迫于熟人情面,其主观恶性小;再者,胡某所携带管制刀具数量小,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所以胡某的行为只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而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胡某不知弹簧刀和跳刀是管制刀具,迫于熟人情面而携带进站上车,其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另外,上诉人胡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数量不大,且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结果。上诉人胡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30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况,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上诉人胡某的辩护律师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一审法院对胡某的判决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宣告上诉人胡某无罪。
36、如何正确认定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案例1:
被告人蒋某,男,41岁,兰州铁路局工务大修段领工员。 被告人徐某,男,45岁,兰州铁路局工务大修段路工。 被告人马某,男,32岁,兰州市某工程处处长。
2000年6月14日17时12分,三被告人带领民工,在兰新线下行线路抽换轨枕,在出现胀轨、连续多根轨枕两端无扣件固定、枕底道砟未捣固密实、轨枕与钢轨之间最大间隙达7Onm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X295次行包专列行至该施工处时,发生脱轨、颠覆,直接经济损失214万元。构成行车重大事故。
武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起诉,法院以同罪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2:
被告人文某,男,28岁,铁路巡道工。
被告人文某于1982年11月10日13时25分至21时25分,担任区间巡道任务。文某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工作岗位,于当日上午11时20分乘481次客车离开岗位到县城办私事,至晚上11时左右才返回。在此期间,15时48分1609次货车由白河车站开往麻虎车站,当列车运行至文巡道责任区192公里+688米处,由于下行线路左侧33号、34号钢轨接头处事先有陈旧断裂伤,加之钢轨夹板6组螺栓中有4组松动,一组无螺栓,致使该次列车中16辆货车脱线,其中报废2辆,大破3辆,中破5辆,小破6辆,损坏钢筋混凝土轨枕280根,直接经济损失58,365元,中断行车50个小时。
另外,当天13时54分至14时零2分,在1609次列车颠覆之前,3161次货车亦由白河车站开往麻虎车站,由于192公里十688米处的钢轨接头处有断裂伤,使该趟列车首车前第15节车厢脱线并拖拉2000余米,后又自动复位,间断碰伤轨枕和压坏螺栓多个,使路轨与列车严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