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营业窗口人员应主动了解用户的用电用途,向除申请居民、低压商业用电外的新装用户提供《分类表》请其确认,并请其填写《福建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下简称“申报表”,参见附录表2.4),核对《申报表》填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申报表》应作为电力用户申请用电的必备材料之一,纳入用户基础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若申请新装用户不属《分类表》中重要电力用户分类,且用户自我认定为“普通电力用户”的,可仅在《申报表》“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栏签字。
第二十六条 若申请新装用户属《分类表》中的重要电力用户分类,且用户自我认定重要性等级与《分类表》一致的,应请用户完整填写《申报表》,并加盖用户单位公章。《申报表》经营销部门核实后,填写“供电企业执行意见”加盖营销部公章,可直接认定该用户重要性等级。
第二十七条 如申请新装用户属《分类表》中的用户分类,但用户自我认定重要性等级高于或低于《分类表》中确定的重要等级,或申请新装用户不属《分类表》中的用户分类,但用户提出根据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应属重要电力用户的,应请用户向设区市或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业审查意见,由设区市或县(市)经贸部门批准后,以批准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与用户确认,需认定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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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请用户填写《申报表》,由用户向设区市或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业审查意见,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以批准意见执行。
第三节 已送电生产的重要电力用户认定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已送电生产的重要电力用户,营销部应根据《分类表》中的重要电力用户分类,梳理本地区可能的重要电力用户清单,主动与用户联系,请其填写《申报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及时收集并整理《申报表》反馈情况。属一、二级重要电力用户的,应由各直管供电单位、二级供电单位、控股(代管)县供电(电力)公司汇总后,报市或县(市)级经贸部门批准。属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应由各直管供电单位汇总后上报省公司营销部,包括需申请认定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清单,以及用户《申报表》的复印件。由省公司营销部汇总后,统一报请省经贸委批准。
第四节 重要电力用户及其等级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因规模等级或用电性质等发生变化,需调高其重要性等级的,应请用户重新填写《申报表》,其认定方法与 “新装重要电力用户的及其等级的认定”相同。并请用户重新申请配置与之重要等级对应的供电电源。
第三十二条 已批准的重要电力用户除销户外,需取消其重要性认定或降低重要性等级的,应请用户重新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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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设区市或县(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业审查意见,由设区市或县(市)经贸部门批准后,以批准意见为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已销户的重要电力用户,可直接取消其重要等级认定。
第三十四条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如有新增、变更、销户的,营销部应在每月30日前,通报发展、运检、安监、调控、电科院供电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班组,并报备省公司营销部。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有变更的电力重要电力用户营销部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供电区域内重要电力用户的新增、变更、销户情况报送所在地市或县(市)级经贸部门,并由各直管供电单位汇总后,正式函报省公司营销部(格式参见附录表2.5)。由省公司营销部统一报电力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节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第三十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按照《实施办法》第四点第(一)款“供电电源配置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资源条件、供电条件限制无法按重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配置相应供电电源的,应由各单位按《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有关要求报批。
第三十八条 相关行业规章、规程对供电电源有特别要求的,在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规章、规程后,供电企业可按相关行业规章、规程对供电电源的要求制定供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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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管理要求 1.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安全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实施办法》第四点第(二)、(三)款执行。
2.各单位用电检查人员应在SG186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完整登记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台帐。
第六节 重要电力用户业扩管理
第四十条 为提高对重要电力用户服务水平,各单位应设立大客户经理跟踪、协调重要电力用户业扩流程各环节业务的开展。
第四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福建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制定相应的供电方案。
第四十二条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方案应由运检部、发展部、营销部、调控中心等部门联合审核,由单位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十三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工程,由大客户经理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各单位应确保新装重要电力用户不带安全隐患接入电网。
第四十四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在竣工检验合格,并完成《供用电合同》、《双电源(自备电源)协议》等相关协议签订后方可送电。
第四十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管理按照《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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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安全管理,扎实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侧电网责任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1. 对存在的电网责任隐患,由各单位运检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逐条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确时限,落实资金、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2. 对尚无法整改的电网责任安全隐患,各单位运检部组织相关部门要做好事故预想及供电中断应急预案,在告知相关用户的同时,以正式文件报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和福建电力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重要电力用户电网责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标准、规范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在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加强电网、用户应急预案的衔接,杜绝事故发生。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运检部、调控中心应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情况进行排查,应于每年12月底向省公司安监部、营销部正式函报本单位及本地区二级供电单位、县公司供电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电网责任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经排查无电网责任隐患的,应实行“零报告”(格式参见附录表2.5)。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营销部、运检部、调控中心应建立常态沟通机制,滚动修订各部门存档的重要电力客户清册,确保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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