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轮运设备管理细则

2019-01-12 11:16

神朔铁路分公司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及神华集团本安体系关于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神朔铁路分公司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神朔铁路分公司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等。是神朔铁路分公司有关单位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救援抢险、施工等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自轮运转设备的质量和安全,加强管理充分发挥自轮运转设备的作用,为神朔运输安全提供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朔铁路分公司管内自轮运转设备的运行和管理,自轮运转设备上线运行均按列车办理。

第四条 河西、河东运输段要按照神朔铁路分公司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段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细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组织机构:公司运输管理部负责神朔铁路分公司管内自轮运转设备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安全监察部负责自轮运转设备的监督检查,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河西、

河东运输段负责自轮运转设备的安全、运用、维修、管理等,解决自轮运转设备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职责:

1、公司运输管理部负责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办法,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掌握本系统和外单位自轮运转设备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以及“三项设备”的数量、状态,运用情况。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设备出乘、呼唤应答作业标准及防止冒进、追尾、坡停、溜逸、火灾和雾天行车安全措施等。“三项设备”的使用管理办法及设备管理、检查、维护、保养负责制、使用安全制度。

2、安全监察部组织或参与自轮运转设备重大机械故障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组织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设备行车事故及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

3、公司财务部负责,根据自轮运转设备相关规定,保证设备更新、改造、大修计划的专项资金到位,确保自轮运转设备正常使用。

4、运输段负责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设备的年检、安全运用考核、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设备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根据本系统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置自轮运转设备的数量;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设备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工作。提出本系统自轮运转设备的大修预算建议,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设备的更新改造提报和报废鉴定工作,报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监督检查本系统自轮运转设备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工作。

第七条 运输段负责对自轮运转“三项设备”技术状态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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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触网作业车技术状态进行鉴定;负责对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向铁道部申报并发放年检合格证。未经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上线运行。

第八条 运输段负责对接触网作业车和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的乘务员进行年鉴,对年鉴合格者,在其驾驶证审验栏内加盖铁道部审验合格章,报运输管理部备案。不合格者禁止上岗。

第九条 段教育培训部对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的乘务员年度技术业务制订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不断提高乘务员的作业水平和技术业务素质。

第十条 运输段要严格执行铁道部和集团有关规定,对自轮运转设备加强管理,定期添乘、检查,掌握运行、维修保养和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执行情况,段领导每月检查指导轨道车安全工作和安全运行及三项设备使用情况;生产技术部长和安全质量环保部长每月添乘轨道车进行检查指导;技术主管人员每月添乘、检查;把添乘检查轨道车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完成情况纳入段考核。

第十一条 自轮运转设备司机必须持有铁道部统一颁发的驾驶证,方可驾驶。公司运输管理部供电、工务主管,根据运输段的申请,对具备申请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参加铁道部组织的理论考试、实作考试,申请领取驾驶证。

第四章 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 自轮运转设备除特别指定外,只准在本公司管内执行有关任务。自轮运转设备日常上线运行计划,由运输段生产调度室在天窗点前一天的18点以前将次日自轮运转设备运行计划上报公司调度所,调度所根据运输组织情况安排次日运行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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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运转设备立即出动时,由调度所直接发布行车调度命令。

第十三条 自轮运转设备乘务员在运行中必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轨道车管理规则》、《大型养路机械操作规则》、《行车组织规则》及电气化区段作业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程序,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和车机联控制度。为消除失误操纵现象,双机或多机连挂运行时,第二位轨道车或尾部担当任务的补机应关闭监控装置(站内摘挂、转线作业除外),当转为本务机时必须立即恢复使用,确保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自轮运转设备乘务员出车前,要全面检查车辆走行部,认真进行制动机试验,“三项设备”试验,确保“三项设备”、车辆走行部、制动系统状态良好,方可上线运行。

第十五条 自轮运转设备乘务员出乘时,必须证件齐全、有效,车上配齐安全防护用品、救援机具、主要工具和有关备品。

第十六条 自轮运转设备乘务员运行中要精力集中、彻底了望、确认信号,并认真执行“高声呼唤、手指眼看”的呼唤应答制度和车机联控制度,严守线路限制速度,确保运行安全。

第十七条 轨道车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线路允许最高速度和产品的速度要求,侧向通过道岔的最高速度,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轨道车超载、偏载和超速运行。运行速度规定为:区间上行线运行速度70km/h、区间下行线运行速度60km/h,遇黄灯必须把车速降到45 km/h以下,遇红灯应在该信号机前300m外停车。始发站通过道岔的允许速度为15km/h及以上,但不得超过30km/h;

第十八条 轨道车与轨道平板车连挂推进运行时,速度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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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30km/h,并不得跨区间推进运行。

第十九条 特殊区段的运行:

①通过道口、桥梁、隧道、曲线及施工减速地段时,要提高警惕,注意了望,长声鸣笛。

②进出站及交会列车时,应加强了望,并高声呼唤“会车注意”,司机长声鸣笛,注意观察交会列车的尾部。

③进出站副司机应站立。共同确认预告信号、进站信号、进站道岔、出站信号、凭证、出站道岔。

第二十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转站、专用线停留及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拧好手制动,安设好防溜铁鞋,加锁防盗,并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车上应有司机留守。

第二十一条 自轮运转设备在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等部件有异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车检查,排查故障,并及时通知两端车站,不能继续运行或在区间被迫停车时,要迅速做好防溜、防护工作,请求救援后,司机不得继续动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自轮运转设备出动执行事故救援、救援抢修等重要任务时,自轮运转设备主管安全领导必须随车添乘,确保运行和作业安全。

第二十三条 对上线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车站助理值班员要检查自轮运转设备乘务员的驾驶证、学习司机证和年检合格证。建立登记簿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并由乘务员签认,车站值班员在得到助理值班员检查完毕的报告后方可排列进路。

第二十四条 自轮运转设备出入库、出入专用线和站内调车作业前,使用单位应派人到所在站信号楼或行车室的《其他信集闭行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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