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车站值班员在《其他信集闭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签认,根据接发列车间隙合理安排自轮运转设备调车作业。
第二十五条 外公司和路外单位在我公司管内承担施工任务,签订工程发包或委托合同、施工配合协议前,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对“三项设备”及有关证件进行审查,确认齐全、良好、有效后,方可签订。施工过程中,受项目管理单位委托的配合单位于每次自轮运转设备上线前,须指定专人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申请运行计划。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与外公司和路外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必须有自轮运转设备的安全管理内容,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神朔分公司有关要求,明确施工范围和安全防范措施。公司调度所及相关车站要加强控制,严禁安排自轮运转设备超出安全协议范围运行。
第二十七条 遇有跨公司担当抢修、救援或过往运行等任务的自轮运转设备,从车站出发或完成任务返回车站时,报运输管理部备案,凭分公司调度所发布的调度命令运行,并负责安排带道司机,带道司机必须由熟悉本运行区段线路状况的合格司机担当。
第二十八条 自轮运转设备过轨技术检查和承运按《轨道车管理规则》、《关于公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装货车[2004]103号)、《关于承运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通知》(铁运电[2004]73号)等办理,押运人应由自轮运转设备司机或技术人员担任。对编入列车的自轮运转设备,车站列检所按规定进行作业。
第五章 自轮运转设备检修保养
第二十九条 自轮运转设备除进行日常保养、换季保养外,还要进行定期保养;要按时对车辆的制动部件进行校验,对车轴、车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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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探伤,新造或大修后的车辆要进行走合期保养。
第三十条 自轮运转设备按车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检修制度,轨道平板车和大型养路机械修程分为小修和大修两种,其余车辆的修程分为小修、项修和大修三种。
第三十一条 自轮运转设备的更新计划由运输段上报,经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公司物资部安排下达。自轮运转设备专项大修费用由公司财务部安排,项修和小修费用列入固资所在单位成本。其大修、项修和小修项目,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在安排有资质的厂、段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自轮运转设备行车安全,各单位必须严格修程时间,按时按期上报修程计划,对状态不良、超修程的车辆严禁上线运行。
第三十三条 自轮运转设备大修必须经由铁道部行政许可的单位实施。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修理项目和标准,送修双方要有入厂交接记录。履历簿随车入厂。大修完毕,承修方要通知分公司设备主管单位及业务主管部室。经验收合格后方准接车。
第三十四条 自轮运转设备入厂前或新购自轮运转设备的“三项设备”时,设备使用部门必须提前上报段生产技术部,由其按规定处理。并建立技术管理台帐,认真填写运行、检修记录,做好每辆车的技术资料积累。
第三十五条 自轮运转设备使用部门,制定出自轮运转设备自检自修范围。使用人和操作人员加强日常业务学习,熟知有关技术要求和自检自修范围,按时按期对有关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走行部、制动系统、三项设备、吊运机具索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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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有关部件滑润良好,设备的保养、维护达到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分公司管内所有自轮运转设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运输管理部负责解释。 运输管理部
201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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