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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入贯彻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立足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示范引导作用,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农民增收,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扶持对象、范围和重点
扶持对象: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由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扶持范围:围绕供销合作社有优势的果品、茶叶、棉花、食用菌、畜产品、蜂产品等支柱和特色产业的种植、养殖和加工类项目,储藏保鲜及产地批发市场等物流设施项目。
扶持重点: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财政资金的60%以上将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鼓励的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直接进入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的项目;龙头企业直接组织带动农民建设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种养基地项目;鼓励积极探索由龙头企业
通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生产、加工、流通紧密连结,形成集约化产业模式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棉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不予扶持的项目:国家有关部委粮油加工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不予立项扶持的项目;龙头企业项目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链末端的项目。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5.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6.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力争打造合作社品牌的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3.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4.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5.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6.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7.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8.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9.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10.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06年底前成立,并于2008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3.2007年、2008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4.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5.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6.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7.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8.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9.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专业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专业合作社。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2006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3.2008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
4.2008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5.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7.市场影响力强,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8.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经省级农发办及供销总社批准的)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拥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9.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10. 优先扶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产品生产基地利益连结紧密的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扶持方式
农业综合开发既有地方项目,又有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并采取多元化的扶持方式。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采取财政补贴的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80万元(含本数)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上、160万元(含本数)以下。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