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复习笔记(5)

2019-01-12 13:26

3.继续教育的内容 ①会计理论 ②政策法规 ③业务知识

④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5.继续教育的登记和检查

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向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2.《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p34 高级职务 正高级职务 副高级职务 中级职务 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分为副高、正高二个层次)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1年内一次通全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2年内,可以累计 高级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提示】关于报名条件,学历对应的工作年限应当注意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

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3.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

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的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4.不属于会计岗位的: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概念和意义

1.概念: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2.意义:

(1)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2)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而出现的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现象; (3)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工作责任的有效措施。 (二)范围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基本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填凭证)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入帐结清)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移交)

(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6)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7)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8)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必要时的三种可能:

1所属的单位不能监交的,需要主管部门派人监交的,如单位撤并。

2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的,如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合格或者单位负责人借口拖延的,

3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矛盾的,以防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的 4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监交存在问题的,也可以监交

(四)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本节重点把握: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及内部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 2.代理记账机构;

3.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及继续教育; 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程序、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节主要介绍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 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的目的

①确保义务得到履行 ② 保障利益 ③ 防微杜渐,防止犯罪的发生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做出了如下规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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