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不利的外界 12.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现场气候条件的,凭以往经验无法预障碍或条件 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影响工期和增加费用时,承包人应立即就 此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收到该通知后,如经查
现场管线等地下构筑物对施工的影响 工作符合合同要求 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 明属实,确认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的,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应确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b)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做出上述确定时,应该考虑监理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的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的使监理工程师可接受的合理而又恰当的措施。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 有其经历与经验,均视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监理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2.3承包人在投标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的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投标 报价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书中包含现场管 线等地下构筑物不明对施工影响及费用增加带来的风险。
13.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价款、安全和文明达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
人应该严格遵守并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涉及或有关该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仅限于从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工程师代表处取得指令。
14.1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在收到全部或部分图纸和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3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
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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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按 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 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在需要时每个季度修正一次。
工程进度计 14.2无论何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根据14.1款已经划的修订 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则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
年度施工计划的提交
合同用款计划的提交 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 进行修订,并提交3份,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
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承包人应每年11月底前,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3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 工计划供审批。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 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应随工程进度计划一起向监理工程师 提交3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月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
监理工程师查阅。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月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或合同用款计划,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以及竣工以后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一段时间内,为加强管理,妥善地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附表所报名单委派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 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投标文件附表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名
单,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发包人的同意。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照第2条的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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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14.4 14.5 15.1 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不能胜任履行合同义务经发包人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14天内,尽快撤回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新的经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承包人的职 16.1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遣或雇用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工 需要的下述人员: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
放 样 17.1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a)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
(b)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 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7天之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 基准线和参考标高等书面资料,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则应:
(a)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及
(b)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18.1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的开挖工作,除非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一个支付项目或含有此类工作的 暂定金额,否则此项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1条发出指令。
19.1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 (a)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
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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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工程的照管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b)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对环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
(d)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和维持沿线居民饮水、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20.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合同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合 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上述 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但是:
(1)如果合同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该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应立即停止对该区段或单项工程的照管,此时该区段或单项工程的照管责任应交发包人,以及
(2)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根据第49条规定该未完成工程已经竣工为止。 20.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等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除第20.4
款规定的风险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失或损害,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 面都符合合同的规定并使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满意。承包人为了履行49和50 规定的义务,在进行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 包人也应对此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颁发工程交接证书前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还应对颁发工程交接证书后发生的、由承包人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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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损失或损害负责。
由于发包人 20.3由于第20.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造成的,或结合其他风险而造成的任 风险所造成 何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的损失或损 时,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害 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对上述损失或损害的处理,
发包人的风险 g.
工程的保险监理工程师的任何确定都应充分考虑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比例承担的原则。
20.4发包人的风险包括: a.战争、入侵;
b.核反应、幅射或放射性污染;
c.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d.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雇用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除外;
e.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f.除承包人提供的或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任何部分外,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和损害;
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 (i)不能合理预见,或
(ii)能合理预见,但他既不能合理采取措施以避免这种力量所造成的损失
或损害,也不能合理地加以投保。
这些自然灾害包括: (1)烈度为七级以上的地震; (2)十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
(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10 mm以上; (4)连续二天超过39摄氏度的高温天气; (5)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
21.1在第20条规定的承包人和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受约束的条件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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