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招标文件中的合同版本(2005)(8)

2019-01-12 15:06

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的决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2)发包人不支付给承包人任何的额外增加费用。

暂时停工持 40.3如果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暂时停止了本合同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续63天以 施工,并且在自暂时停工之日起的63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仍未发出复工上 许可,如果该项暂时停工不属于第40.1款的(1)、(2)、(3)或(4)所述范围之

工程的开工

永久占地的征用 内,则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的该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此项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但非必须如此)作如下选择: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按照第51条规定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监理工程师;或者,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67.1款的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发包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有关问题按第67.2和67.3款的各项规定办理。

开工和延误

41.1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之后,应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开工 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开工通知书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按 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期限内发出。 42.1承包人在按第14条规定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备查。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书之前, 将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土地之上、之下和架空的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永久占地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均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监理工程师按第51.1款确定的变更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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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起的超占除外。

未能按期办 42.2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第42.1款的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和拆迁手续, 妥永久占地 则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承包人 的征用手续 按第14条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中的各工作先后施工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

临时占地的租用

工 期 43.1工期的延长或者对施工力量(人员和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 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已包含了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永久占地的征用 和拆迁手续对报价和施工进度带来的风险。

承包人在按第14条的规定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时,应根据投标文件技 术标书格式中要求填写的临时占地计划表提交3份临时占地修正计划,取得监

理工程师同意后报发包人备查。发包人将按上述计划与承包人协商, 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协助承包人分期办理租用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征地红线范围外临时占地的租用费(含拆迁补偿)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计入投标报价中。

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用地,由发包人统一办理和支付征(租)地和拆迁 手续和费用,并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至使用前的使用条件。

本合同工程或合同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区段或单项工程,应根据第48条的

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对合同工程或该区段或单项工程(如果有)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或按第44条规定允许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均从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如果出于:

(1)额外或附加的工作量,如:某项工作量的显著变化引起的变更价款超过合同价款的5%;或

(2)本合同条件所指的延误原因;或 (3)20.4(g)款指明的自然灾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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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44.1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承包人发出通知和提交具体细节 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 要求和审批延期的拖延工作时间的(4)发包人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止;或

(5)可能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而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承包人应负责的违 约,如: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则承包人有权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其区段或单项工程的工期,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当第44.1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2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发包人,还应在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或在监理工师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认为他有权延期的具体细

节,以供监理工程师调查。

如果某个事件有持续性影响,以致实际上不可能要求承包人在按第44.2款规定的21天之内提交具体细节的详细资料,只要承包人在不超过21天的间

隔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暂时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结束后的21天之内提交了最后的详细资料,则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延长工期。监理工程师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不应延误,应立即作出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并在收到最后的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确定关于该事件的总的延长工期。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都应与承包人协商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并将此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但最后的审查不应使监理工程师对已经确定的延长工期予以缩短。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第44.2和44.3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具体细节的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工程师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具体细节的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56天内将审核报经发包人批准后的确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工程师在56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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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44.3 44.4 45.1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限制 的认可,并应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

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或绝对必要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工程进度过 46.1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本慢 拖期损失赔偿金 拖期损失赔偿金的减少交接证书 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因而不能按预定的工期竣工时,则监理工

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即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步骤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3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合同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工期内完成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则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按投标书附件

中写明金额,作为拖期损失赔偿金。时间自有关的竣工日期起到合同工程或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的交接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止(即:实际工期―合同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拖期损失赔偿金应不超过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赔偿金,但不排除其他扣款方法。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如果在合同工程竣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的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上述交接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中的

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合同工程的拖期损失赔偿金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影响该赔偿金的限额。

48.1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竣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质量

检验,已按规定编制交接竣工图表资料后,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竣工验收、发给交接证书的申请,并抄送发包人(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不能施工,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尚未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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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47.2 第6篇 合同通用条件

区段或单项工程的交工完成时,需附有在限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14天内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该申请后的21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并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按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如果发包人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竣工验收,则发包人应从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延期验收的工程照管和养护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将此费用款额加到合同价格上,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如果经竣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竣工日期(即承包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同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交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

如果发给交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养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养护,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加到合同价格上的此项费用款额,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如经竣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同意验收,但某些工程尚需整修、补修,则应缓发交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补修工作完成,经监理工程师复查认为达到质量要求后,再发给交接证书,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仍应为承包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

如经竣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竣工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修复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经竣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交接证书。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重新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计算实际工期时应减去承包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竣工验收至监理工程师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的时间。

48.2根据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以向监理工程师就下述情况提出要求竣工验收并发给交接证书的申请:

(1)合同规定有单独竣工期的某区段或某单项工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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