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考试案例第05篇火灾案例分析(4)

2019-01-12 15:33

该酒吧所在建筑为框架结构,共2层,原设计为车库及办公用房,地上一层出租作为酒吧经营使用。该酒吧为独立防火分区,其东面、西面各有一个出口,场所内设有室内消火栓和配置了手提式灭火器,但未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酒吧于2008年5月份开始经营,其内装修工程经消防审核,但未经消防验收。

二、起火简要经过及初期火灾处置情况

2009年1月31日晚,酒吧内顾客为庆祝生日于23时55分左右开始燃放烟花。23时56分11秒,烟花刚燃放完毕,有顾客发现酒吧顶棚有火花蔓延,随后拨打“119”报警。23时57分42秒,当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度当地消防大队一中队5辆消防车、25名官兵赶赴现场救援。

消防官兵于2009年2月1日0时4分到达现场,经现场询问和火情侦察,发现酒吧一层中部有明火,内部烟雾浓、能见度低,且有众多人员被困。火场指挥员按照“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立即成立3个搜救小组、1个灭火小组和警戒保障小组实施灭火救援,并打开酒吧前后门进行排烟。0时20分,将火灾扑灭,共救出22名被困人员。

三、火灾伤亡及损失情况

火灾共造成15人中毒死亡、22人受伤,烧毁电视机、音像灯光设备等物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09702元。

四、火灾成因分析及主要教训

(一)起火直接原因。顾客在酒吧内违法燃放烟花,引燃顶棚聚氨酯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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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音材料,引发火灾。

(二)火灾成因分析。此次火灾造成严重伤亡的主要原因:一是燃烧速度快。现场监控录像资料显示,该起火灾从起火到顶棚、墙面吸音棉猛烈燃烧的时间仅64秒。二是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气体。该酒吧在顶棚和四周墙体大量敷设聚氨酯泡沫作为吸音材料。

经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聚氨酯泡沫氧指数17、燃点212℃、水平燃烧速率20.80mm/s,引燃后短时间内即形成轰燃,热解烟气主要成分为氰化氢、一氧化碳和丙烯醛等剧毒物质。火灾中15名死亡人员均为中毒窒息死亡。三是酒吧空间密闭。酒吧除前后两个门外,没有窗户,使得火灾产生的热量和烟气无法散发出去。 (三)主要教训。

1.在人员密集的娱乐场所内大量使用易燃有毒的有机高分子吸音材料; 2.在室内燃放烟花;

3.火灾发生初期,没有及时逃生。

五、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共对26名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16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酒吧经营者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罗××等6名燃放烟花的肇事者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涉嫌犯罪的公安、工商、城管和税务等有关监管部门9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有10名纪检监察对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六、违反消防法规及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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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防火措施不到位

1.酒吧在顶棚和四周墙体大量使用易燃有毒的聚氨酯泡沫作为吸音材料,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 50222-1995)规定。装修改造时将窗户进行封闭,导致火灾发生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无法排出,短时间内充满整个空间,致使15人逃生不及中毒身亡。

2.酒吧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场所内违章设置环形阁楼,首层通往阁楼的楼梯坡度较陡,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场所内走道无序摆放桌椅,占用疏散通道,疏散出口设置屏风,遮挡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门未向外开启。 (二)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1.经营者明知酒吧属娱乐场所,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依法取得法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违法营业。

2.酒吧原设计为办公室和车库,擅自变更为酒吧;违法在住宅区设置娱乐场所;在出口处采用易燃的聚苯乙烯泡沫违章搭建遮雨棚,场所高温浓烟向外排放时引燃了易燃的聚苯乙烯泡沫,高温熔渣掉落在向室外疏散的顾客身上,造成二次受伤。同时,也影响火灾施救和火场排烟。

3.酒吧顾客消防安全意识十分淡薄。酒吧顾客无视有关法律法规的安全规定和烟花上“禁止在室内燃放”的安全警示,在酒吧内违法燃放烟花;酒吧顾客进入公共场所未能先观察了解场所的疏散出口。从现场监控录像资料分析,火灾发生后,绝大部分顾客从酒吧东侧的正大门逃生,而忽视了酒吧西南角的另一个安全出口;部分顾客在火灾发生初期,没有及时逃生,在场内观望或收拾个人物品,甚至仍然进行娱乐,在火势已较大的情况下才开始逃生,贻误了最佳的逃生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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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酒吧经营者没有落实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为招揽顾客,酒吧经营者不仅对消费者在酒吧内燃放烟花不予制止,还赠送烟花供消费者在酒吧中燃放。同时,场所超员营业。当晚酒吧内共有顾客近百名,众多人员拥挤在封闭的有限空间内,致使场所内发生险情时无法顺利展开疏散。 5.社会消防教育宣传工作薄弱。在火灾发生当晚酒吧的顾客多为17岁至30岁左右的在校学生和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在火灾中死亡和受伤人员也多为在校学生和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燃放烟花的6名人员均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

这些人员无视有关法律规定和安全警示,或是放任经营者允许消费者违法燃放烟花,或是自己违法在酒吧中燃放烟花;火灾发生后,他们不是及时逃生,而是观望、娱乐或者收拾物品。这显示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学校消防宣传教育十分薄弱,全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亟待加强。

案例62 徐州“9.5”腾翔轮胎翻新门市部火灾案例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腾翔轮胎翻新门市部,位于江苏省徐州市104国道秦洪桥北200米路东一幢南北走向、坐东朝西二层建筑的南端,东西长34.3m,南北宽11.6m,建筑面积240m2。建筑的东侧和西侧各有一个院子,东院东西方向长度9m,南北方向长度12.3m,周围为实体围墙封闭,东院南侧主要堆放废旧轮胎,北侧主要堆放翻新后的轮胎;

西院东西方向长度13.3m,南北方向长度11.6m,主要堆放回收的废旧轮胎,其中南侧和西侧为实体围墙,北侧为铁制围栏,西侧围墙有一铁制大门;建筑的一层为翻新轮胎的加工场地,南北3个开间,东西进深2跨,西北侧为打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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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东南侧为硫化炉,机器周边的空间摆放了数量不等的轮胎,二层为承租人王XX一家及其侄子日常生活起居的房间。

2004年4月,刘湾村第三村民小组与茅村村民任XX签订租赁合同,将火灾现场所在位置的22.95亩土地出租给任XX。2004年7月,任XX将承租的部分土地转租给陈XX,口头协议每年租金为600元。2006年11月陈XX在所租土地上建设240m2的二层砖混结构楼房,此楼与2006年年底建成,无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手续。2007年9月,陈XX将此楼租给王XX,租金为14000元/年,王XX无证经营腾翔轮胎翻新门市部至火灾发生。

二、起火的简要经过及初期火灾的处置情况

2011年9月5日4时42分,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腾翔轮胎翻新门市部发生火灾,立即调派了孟家沟中队3辆消防车14名官兵前往现场扑救,孟家沟中队指挥员临近现场发现火势和烟雾较大后立即请求增援,4时55分孟家沟中队到场后迅速展开救人和灭火行动。支队接到增援请求后,迅速调派特勤一中队、杨庄中队、特勤二中队、大马路中队共18部车90余名官兵前往增援。6时20分左右将火彻底扑灭。

三、火灾伤亡及损失情况

火灾导致5人死亡,过火面积517m2,烧损房屋、轮胎和翻新设备等。消防部门经现场统计并走访,同时经物价部门评估,直接财产损失为46.83万元(其中建筑物损失17.95万元,其他财产损失28.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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