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及材料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物资计划审核制度。各种物资计划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单位领导签署并加盖公章方可有效。
第二十条 若遇施工任务调整或变更设计需调整物资计划时,申请单位应按原渠道,及时提出书面追加、削减计划。
第二十一条 工程坍方、防洪抢险等急用物资,采供部门可根据需方的电报、传真及电话要求及时供应,但项目部应在期末及时做出补充计划,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报采供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应定期监督检查本项目物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对由于计划不周造成工程延误、物资积压和浪费等现象应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物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项目物资计划管理的考核内容和奖惩制度,并严格考核兑现。
第四章 物资采购供应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资采购供应必须实行专业归口管理,坚持集中采购,统一供应,降低采购成本,建立良好的物资供应秩序,维护企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物资采购供应实行采购责任制,按照采购权限建立保质保供责任制,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要按局物资集中采购办法规定的采购权限的划分集中采购;同时要转变观念,正确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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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施工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及时齐备、质量良好地保证供应。
第二十七条 工程分包中所需物资(特别是进入工程主体的物资)的采购供应必须由各单位采供部门集中采购供应,不得分包,确保分包工程的物资供应质量。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工程分包物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分包物资的供应方式、材料计划的编报、发料控制、检验和试验、材料消耗的核算与监督等要求;各项目部应制定严格的实施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材料部门负责工地物资的收发、保管、消耗控制、物资核算、节约、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同时监督采供部门所供物资的质量和价格和做好权限内材料的采购工作。
第三十条 上级物资管理部门委托项目组织物资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招标采购办法。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此类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物资采购询价制度。成立询价小组,定期组织物资市场调查,确定物资采购价格并予以公布,监督物资采购行为,使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采供部门应配备专职物资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其采购行为受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和项目经理部及各施工单位的多方监督。
第二十三条 物资采购供应过程包括:物资招标采购,合格供方的选择、评价,签订采购、供应合同,实施采购及采购物资的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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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按照《中国水电十五局设备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合格供方的选择、评价及动态管理 (一) 物资供方的选择、评价准则:
1、各单位物资部门根据所需采购的物资和招标活动的安排进行市场调查,对主要材料的每个品种选择两家以上供方,并对其生产能力、交货能力、产品信誉、质量、价格、服务和历史业绩等进行现场评价或函件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质材料。
2、调查供方的质量体系保证能力、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3、调查供方的顾客满意程度或其他用户的使用经验。 4、如果供方是经销商,还应根据需要评价其经销产品的生产厂家。
5、对产品的样品进行评价。对一次性采购或购买量较小的一般材料,应在采购前对产品样品进行直观验证或试用,并做出评价。
6、物资部门根据选择和评价情况,建立相应的评定记录,并根据招标结果和对供方做出的评价结论,建立《物资合格供方名册》,经上级部门或领导审核批准,据此组织采购。
(二) 合格供方的动态管理
1、采供部门对合格供方进行动态管理。确因工程需要增加合格供方时,应按上述评价准则及时评价,合格者报上级部门确认备案。
2、对合格供方定期进行质量跟踪和复评。采供部门根据相应程序规定,定期对自己的用户进行调查,主动征求用户意见,提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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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同时对供方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评定;发现所供物资有质量不合格,或某些档案资料失效时,应及时向供方通报,视其整改和提供资料的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具备合格供方资格。
3、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随时掌握各项目部合格供方的动态情况,并督促新增合格供方的评价选择和确认。
第三十六条 采购供应合同管理
(一) 项目经理部根据合格供方评价结果和招标结果,考虑价格、交货期、运输方式、运距等因素,与合格供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按双方协商结果,自行拟定物资购销合同或协议,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二) 合同的审批
1、由中心组织的招标后再签订采购合同前由中心负责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约执行;直管项目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由中心审批、签订后送中心备案。
2、各分公司、区域总部负责招标的项目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由各分公司区域总部负责审批;合同签订后送中心备案。
3、各施工项目除低值易耗品、劳保及办公用品外自行采购的物资,原则上必须签订采购合同,并由中心审批、备案。
4、局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审批程序完善的合同作为付款依据。
(二) 采购合同应满足《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方式。若选择诉讼途径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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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协议选择由被告住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无需注明具体法院名称)。(见表三)
(三) 工程项目上的物资供需双方应签订内部“物资供应合同”,严格实行供应合同制;如因工程设计变更、任务调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经供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方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 内部“物资供应合同”的签订格式见表四。应按合同格式中各项条款的要求逐项填写,对附加条款可做附件。对供应数量及价格不确定(如甲方供应物资)的情况,可在“数量”及“单价”栏做文字说明,如“见月计划”或“按招标价、询价或甲方供应价”等字样,合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合同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采购物资的验证
(一) 当组织或顾客要求在供方现场实施验证时,采供部门须在采购合同中就验证安排、形式、内容及放行方法做出规定。
(二) 采供部门业务人员在接收采购产品时对采购物资的数量、规格、外观质量、随货技术证件等进行直观验收,确认无误后填制收料单并签字。
第五章 物资监察与物资纪律
第三十八条 物资监察是指监察人员在工程局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制度,对有关物资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物资监察工作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集团物资纪律,应对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各环节实施监控。
第四十条 局纪检监察部、设备物资管理中心负责全局物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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