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如果乙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完工,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四)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如需更换,须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人审查签字认可后,方可更换。
二、质量与安全
(五)工程质量
1、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或以上要求,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为依据施工。
2、因乙方原因,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直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应继续返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乙方承诺的质量等级达不到约定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下列 / 条支付赔偿金。
(1) 乙方投标书中自报的赔偿金。 (2) 按合同总价格 / ; (3)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元。
3、因甲方原因达不到质量等级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六)工程安全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七)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
1、合同价款≤45万元/年;共计三年维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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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单位投入施工后,必须按季度申报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安排尽快审计。
3、每季度维保项目造价按照建设单位审计审定价格为结算标准。 (八)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按季度支付,以审计审定的每季度结算造价一次性支付。
四、材料设备供应
(九)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详见招标文件附表。 (十)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除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外均需乙方自行采购,但质量应得到甲方确认。
五、保 修
(十一)保修
1、乙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依法对本工程进行保修。
2、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签订保修书。
3、保修期限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保修费用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质[2005]7号。按国家规定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具体明确。
第四节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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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执行国家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和江西省相关地方标准。 一、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文件、标准、规范。 二、对材料的质量
材料应提供三证(出厂证、合格证、材料检验报告)。 三、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 按国家有关现行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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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中标人在领取入围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时,招标机构将按如下标准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按固定价9000元收取,入围的3家单位,每家交纳3000元整。若最终入围2家,则每家交纳4500元。若最终入围1家,则该单位交纳9000元整。 2、本文件中除明确为“工作日”以外的“天”或“日”均指“日历天”或“日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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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招标评标细则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本评标细则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综合评估法评分分值设定为100分,得分高者即为中标人或第一中标排序人。
一、投标文件:100分
技术标评审分响应性、施工组织设计和业绩三部分组成,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计分。
(一)初步评审 1、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中含有建设部令第89号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和国家七部委局令第12号、第30号所规定的重大偏差及招标文件约定的重大偏差内容。
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系指下列内容: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9)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明确约定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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