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
(2)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3)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4)《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5)《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4)。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主动征求参与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报送组建方案;参与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5.国家标准委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标准委可以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技术委员会的筹建;
6.筹建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委批复成立后30天内启动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三)其它规定
1.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执行。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可直接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申请。
2.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承担某项具体国家标准起草任务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完成后工作组自动撤销。
3.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编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为TC×××、TC×××/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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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制发。
四、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
1.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2、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4)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国家标准委审核批准,技术委员会聘任。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定。
3.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所在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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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3)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4)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5)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4.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分别不少于25人和1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5名,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应当是技术委员会的委员。 主要负责组织起草产品类国家标准的技术委员会,来自企业的委员不得少于1/3。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在三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标准化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二)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专职秘书,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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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三)顾问和观察员
1.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2.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无表决权。观察员由技术委员会批准,报国家标准委备案。观察员条件由该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四)联络员
1.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应当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活动,无表决权。
2.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专人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五)换届
1.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届满前6个月,由国家标准委公布即将换届的技术委员会名单。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单位提出并报送以下换届材料:
(1)换届申请书;
(2)《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3)《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4);
(4)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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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按照技术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对技术委员会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
2.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六)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表决制度
1.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2.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1)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工作计划;
(3)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4)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国家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6)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7)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8)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二)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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