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报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向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标准委。
分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不一致的,由技术委员会将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报送分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并抄送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由分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将立项建议报送国家标准委。
2.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承担标准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由起草单位向有关行业部门、协会以及相关生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3.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经主任委员同意后,采取会议或者函审方式,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应当进行会议审查。秘书处应当至少在审查前半个月,将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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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者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
秘书处应当将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4.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5.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执行。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还应当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6.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其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工作程序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际标准化等其它工作的工作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费 (一)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等提供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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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4.委员和观察员按技术委员会章程交纳的费用; 5.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6.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各种巧立名目的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经费支出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编写、审查国家标准草案; 2.召开会议;
3.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4.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5.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三)经费管理
1.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截留或者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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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七、监督检查 (一)监督职责
1.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负有监督职责,对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受托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国家标准委。
2.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管理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其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建议报国家标准委,由国家标准委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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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彰和奖励
国家标准委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及承担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限期整改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公布:
1.起草的国家标准重要技术内容错误或者内容不明确引起歧义的; 2.起草的国家标准文本严重不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等相关要求的;
3.不按规定程序制修订国家标准的;
4.不存在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未按计划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对口国际标准化工作的;
5.对分技术委员会及其它单位报送的应当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故意压制,不予申报的;
6.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管理上失察的; 7.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8.存在其它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限期整改期间,国家标准委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 (五)重新组建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标准委重新组建,并予以公布:
1.排斥利益竞争者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公正、公开、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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