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焊工考试
6.0.1 经专业培训结业的学员,或具有独立焊接工作能力的焊工,方可参加钢筋焊工考试。
6.0.2 焊工考试应由经市或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负责进行。考试完毕,对考试合格的焊工应签发合格证。合格证的式样应符合本规程附录日的规定。
6.0.3 钢筋焊工考试应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经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的焊工,方可参加操作技能考试。 6.0.4 理论知识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钢筋的牌号、规格及性能; 2 焊机的使用和维护;
3 焊条、焊剂、氧气、乙炔、液化石油气的性能和选用;
4 焊前准备、技术要求、焊接接头和焊接制品的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 5 焊接工艺方法及其特点,焊接参数的选择; 6 焊接缺陷产生的原因及消除措施;
8 安全技术知识。
具体内容和要求应由各考试单位按焊工申报焊接方法对应出题。
6.0.5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用的钢筋、焊条、焊剂、氧气、乙炔、液化石油气等,应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焊接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0.6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评定标准应符合表6.0.6的规定;焊接方法、钢筋牌号及直径、试件组合与组数,可由考试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焊接参数可由焊工自行选择。
6.0.7 当剪切试验、拉伸试验结果,在一组试件中仅有1 个试件未达到规定的要求时,可补焊一组试件进行补试,但不得超过一次。试验要求应与初始试验相同。 6.0.8 持有合格证的焊工当在焊接生产中三个月内出现二批不合格品时,应取消其合格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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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电工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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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每两年应复试一次;当脱离焊接生产岗位半年以上,在生产操作前应首先进行复试。复试可只进行操作技能考试。
6.0.10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对上岗操作的焊工随机抽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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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纵向受力钢筋焊接接头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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