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6、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案例分析:
商人胡某在波浪仓库寄存一批电话机5000个,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2000年7月19日至9月5日期间保管,胡某不定期取走。9月5日胡某取走最后的电话机,并支付保管费1200元。” 9月5日,胡某前来取最后的1000台电话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胡某认为自己的电话机实际是在7月29日才到J市,晚上才入波浪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00元。波浪仓库拒绝减少保管 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胡某电话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胡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胡某自已的事情,与仓库无关。胡某认为波浪仓库位于火车站,业务繁忙,波浪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支付1000元保管费。波浪仓库于是拒绝胡某提取所有电话机。 问题:
1、你认为胡某要求减少保管费的要求是否合理?
2、波浪仓库在胡某拒绝支付足额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
其提取货物?如果可以,波浪仓库是否可以留置所有电话机? 答案:
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 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成立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在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所以仓储合同也适用《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即“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主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但本案保管人明显过多留置了寄存人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
作业
本题第一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乙虽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权,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应由乙承担牛1死亡的风险。
本题第三问涉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题第四问涉及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因此,买受人乙对牛4并无处分权。其与丁订立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
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本题第五问涉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若乙已经将牛4交付给丁,而丁对甲保留牛的所有权并不知情,并已经支付了牛的对价,则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权。 本题第六问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乙依买卖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对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其与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属买受人乙所有。
本题第七问涉及定金问题。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款。
(5)保留所有权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1、属于单方解除。是法定解除。
2、天一公司不享有解除权。因为,本案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定解除条件包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履行通知义务。若黄某某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中至少要包括以下几项:(一)确认天一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二)要求天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天一公司承担。
4、天一公司有关情势变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房价涨跌是市场正常现象和商业风险,也是可以预见的,并非不可抗力。
5、个人认为,天一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当确认天一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并判令天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一:(1)如果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红卫公司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前提下,法院应判决大吉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以上案例,大吉公司和红卫公司签订的合同与大吉公司与宏利公司签订的合同分别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因此大吉公司以违约是由于宏利公司造成的辩称不能成立。(如果一方提出要求,法院可以合并处理该案)
(2)大吉公司可以要求宏利公司缴费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重点一:买卖合同问题
如题目:甲方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于6月15日提货,但因其未能安排好汽车而未能提货,当天傍晚,出卖人的仓库遭雷击起火,货物被烧。应如何确定损失的承担?( )
A.出卖人,因为货物是在其控制之下
B.出卖人,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
C.买受人,因为他未能按时提货
D.双方分担,因为谁都没有过错
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问题。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题中,出卖人没有按时交付货物,是因为买受人未能安排好汽车,因此,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故应选C.
重点二:赠与合同问题
如题目:甲曾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给乙,乙得房以后,因与甲的用水纠纷,将甲殴打致伤。甲子丙为此主张撤销对乙的赠与。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享有对乙的赠与撤销权
B.如甲不主张对乙的赠与的撤销权,甲子丙可主张对乙的赠与的撤销权
C.如甲不主张对乙的赠与的撤销权,甲子丙不享有对乙的赠与的撤销权
D.甲不享有对乙的赠与的撤销权
本题涉及赠与合同履行以后赠与人的撤销权问题。依《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应由赠与人行使。只有赠与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故本题选项为AC.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重点四:融资租赁合同问题
如题目:甲乙丙三方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丙交付重型机械一台。由丙使用。乙向甲支付价款。丙向乙支付租金。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在丙承租期间,维修费用由丙承担
B.在丙承租期间,维修费用由甲承担
C.在丙承租期间,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D.在丙承租期间,对维修费用未约定的,由三方合理分担
本题涉及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期间的维修义务问题。依《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承租期间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故本题选项为A.
重点五:借款合同问题
如题目:甲银行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后,甲银行依约发放了部分贷款。乙企业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则甲银行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B.提前收回已借贷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对乙企业进行罚款
本题涉及借款人银行的监督权及相关措施问题。依《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故本题选项为ABC.
重点六:承揽合同问题
如题目: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中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违约?( )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因等待答复,未能如期完成工作
B.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换为自己确认合格的材料
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D.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问题。依据《合同法》第256条的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充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得擅自变更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257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享有留置权。故本题选项为B.
重点八:运输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