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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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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2)限缩解释。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3)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4)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预测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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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财产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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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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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 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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