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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 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 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中的权利。
(6)权利有无移转性 专属权 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 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3、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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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权利的保护 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分自卫和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5、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预测题)
(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 (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 (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 二、民事义务 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 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 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2义务的内容 积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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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三、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有以下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事责任的分类:
(1)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亲权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实施亲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内容 履行责任 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 返还责任 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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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按份责任 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 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 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4)按民事责任的内容有无财产性。
财产责任 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非财产责任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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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 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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