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教唆和帮助的人如果是无行为能力,那么教唆和帮助者是单独责任;
客观说:又称为准共同侵权,没有共同的过错,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前无通谋的数人侵权(多因一果):侵权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和双方过失共同侵权的区别是,双方过失侵权,事前有沟通(意思联络),因此是共同的过失;而事前无通谋的数人侵权中,双方的过失是各自独立的,只是偶然结合在一起引起损害发生;
事前无通谋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如果数人的行为的结合导致损害是必然发生的(直接结合),则负连带责任(成立共同侵权),如果损害是偶然发生的(间接结合),则负按份责任(不成立共同侵权)。
在事前无通谋的数人侵权的场合,必须侵权的双方主观上必须都是过失,如果一方是故意的,则另一方虽然有过失也不承担责任,在民法上称为“过失被故意吸收”―――参见05年卷3第20题
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辨析:―――根据张翔所述 (1)直接结合
●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瞬间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 ●各自的原因力和过错大小无法区分;
☆把握:A、每个行为都可以直接引起损害的发生; B、没有时间上的持续、瞬间发生; ☆举例:如两辆汽车同时撞上一个人。
(2)间接结合――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并非全部行为或原因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
☆把握:A、各自行为、原因的表现形态不同; B、可以表现为时间上的持续; C、可以表现为过失与原因力的差异;
☆举例:车辆逆行,行人为躲避,掉入路边未设警示标志的施工坑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
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指在同一时间地点,两个以上的人都各自独立实施了同一种危险行为,只引起了一个后果,无法判断是谁的行为引起的,推定为共同侵权,负连带责任。―――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心态。 高空抛物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类似,推定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为共同侵权,但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是,高空抛物行为中,只有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是谁实施的,而共同危险行为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确定的,但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无法判断。――――注意:按某些老师的不同观点,高空抛物行为不能推定为共同侵权,必须由被害人举证是哪家抛出的致害物,而不能由全体所有人对自己没有抛物举证。(但根据民法典草案中已经将高空抛物行为推定为共同侵权,因此还是应该按推定共同侵权来掌握―――MAX) 2.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
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4.一般侵权行为常识
(侵权是指侵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目前不承认侵犯债权) 1.构成要件:
①违法行为导致(作为、不作为)
②必须有损害(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③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可重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