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
工程名称:吕梁新城安臵区电力配套工程新增上安站出
线间隔、10千伏接续工程
工程地点:离石 吕梁新区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 设计人:吕梁银桥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委托设计(包括招标设计和非招标设计)合同的签订。
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3.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相应内容的具体阐明、修改和补充,条目应相互对应。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无特殊说明,则应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4.当事人的其他约定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通用条款进行变动。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 设计人(全称):吕梁银桥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批准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鉴于发包人拟建设吕梁新城安臵区电力配套工程新增上安站出线间隔、10千伏接续工程(工程名称),并通过2016年4月26日的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接受了设计人以人民币5.8万元(合同价款)为本工程施工设计阶段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1
三、设计人向发包人承诺,保证全面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本阶段工程设计及工地设计代表服务工作。
四、发包人向设计人承诺,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
发包人:(公章) 设计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合同”:指本合同条款(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
(2)“发包人”:本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设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3)“设计人”:本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人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4)“双方”:“发包人”和“设计人”的合称。
(5)“投标书”:指设计人为工程向发包人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能接受,为工程而作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6)“中标通知书”:指招标机构正式确认设计人中标的信函。 (7)“工程”:合同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8)“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设计人为完成设计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
(9)“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补充或变更协议”:在本合同签订后,结合具体工程,发包人和设计人另行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3
(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二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所有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时间发生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时间发生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标准及规范和适用法律
第四条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第五条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专用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第六条
本工程设计的依据是:
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基础资料;
3、专用条款第七条约定的设计人采用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