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
第二十六条 本工程的设计工期:15天。
第三十一条 其它服务(具体确定为以下第(1)--(6)项): 根据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可从事以下超出规定的设计服务范围的工作:
(1)比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交付设计文件; (2)增加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合同约定的部分;
(3)配合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编制设备材料规范书,参加设备材料招投标工作;
(4)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人自身设计工作要求以外的调研和收资工作;
(5)当非设计人原因引起工程建成移交生产时间超过计划期限时,继续发生的现场服务;
(6)现场服务过程中不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超过所定设计人现场服务人月数部分。
第三十二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的项目、方式、时间、地点、份数:本合同工程范围施工设计、施工预算,以面交方式,于合同签署后15天前,在离石分公司提交纸质版8套和电子版;于工程竣工后,以上述方式,提交竣工图4套和电子版。
第三十三条 设计人对现场服务的安排: 现场设计代表在工地现场服务的能力应当是: 其在工地现场服务的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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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工地现场服务的及时性是指:
第三十四条 在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设计人现场服 务人月数确定为: 2 人/月。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对设计人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所提供的工作、交通、通讯和生活条件为: /
第三十七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按: 不调整
当工程建设工期与招标阶段预计的工期不一致时,双方的共同理解是: 设计服务时间顺延。
第三十九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递交施工设计并通过会审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工程竣工投运后,支付
合同总金额的30%,剩余10%质保金,于工程竣工投运一年后支付。
第四十条 其它支付:按专用条款第三十一条的各项,详细列出
第五十条 争议的解决程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九条 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第六十一条 合同副本份数为 5 份,其中发包人 4 份,设计人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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