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额最高为应支付金额的10%。
第四十三条 因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继续完善设计工作,并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第四十四条 由于设计人设计遗漏或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五条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七条约定,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每逾期一日,按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 非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或对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或追加工作量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 根据通用条款第十条,发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约定期限30日以内,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约定期限30日以上时,双方可重新商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非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人要求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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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或解除合同的,除应全额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外,还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争议与索赔
第五十条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请求调解;若调解不成,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或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在仲裁或法院审理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当一方向另一方索赔时,应有正当索赔理由及相关证据,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索赔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对方发出索赔通知;
(2)对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应给予书面答复,并可要求索赔一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对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未予书面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五十二条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在一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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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变更或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十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其它
第五十五条 当工程有引进项目或外购设备材料的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根据需要可吸收设计人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第五十六条 保险(如有时):发包人办理发包人人员的生命财产和设备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设计人办理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第五十七条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补充或变更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第六十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为一式四份。
正本由签字各方分别保存两份,并按专用条款约定制作副本份数。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应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合同副本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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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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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七条 设计中应使用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地方的标准规范是 第十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及提供时间为:上安110千伏变电站电气、建筑竣工图、10千伏接续线路现状图以及安臵区电气接线图,于合同签署后提供。
第十二条 应由发包人负责签订的对外协议、合同或取得的有关文件为:无
第十三条 应由发包人对设计人予以协助、配合的工作主要是提供上安站供电范围内电气运行资料。
第十四条 在本工程投运一年质保期到期情况下,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合同外的增容改造项目,可不经设计人同意。
第十五条 设计监理代表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以及代表行使的权利或工作范围分别是:施工设计至项目建设、投运、质保期全过程。
第十九条 发包人在进行本工程的施工招标、设备招标工作时,设计人应当协助发包人处理招标所涉及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一条 分包单位:无 分包部分设计工作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在发电工程设计中,应由设计人予以协助和配合的主要工作是: /
第二十五条 在输变电工程设计中,应由设计人与有关单位联系、协商、谈判的主要工作包括:地质勘探、区域规划、建设和路径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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