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基本知识)(2)

2019-01-18 18:37

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哪些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者被称为中国税法的居民纳税人,后者被称为中国税法的非居民纳税人。

【案例】刘先生具有中国国籍,居住在中国,现在某大学任教。2008年1月1日,根据学校的教师交流计划,刘先生离开中国到日本教学两年,于2009年12月31日回国。在日本教学期间,刘先生一共获得日本学校发放的300000日元报酬,该报酬已经在日本纳税。请问,刘先生所获得的该300000日元是否需要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刘先生在中国有住所,因此,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刘先生在日本获得的300000日元属于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何判断各类所得的来源地?

一般而言,所得的支付地点在中国境内的,就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但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案例】约翰先生具有美国国籍,居住在美国,在一家美国公司任职。2008年3月1日被美国的总公司派到位于中国的分公司工作半年,2008年10月1日回美国。该分公司向约翰先生支付工资60000美元。该60000美元是否需要向中国纳税?

【解析】由于约翰先生在中国没有住所,而且居住不满一年,因此,属于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约翰先生所获得的60000美元属于“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应当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向中国纳税。 三、哪些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2 0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毛收入扣除各种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后,如果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全年总所得低于24

000元的(或者平均每月低于2 0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低于8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稿酬所得。个人取得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低于8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低于800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数额多少,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免税的除外; (8)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所得扣除税法允许扣除的各项成本和税金以后的余额,如果低于800元,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9)财产转让所得。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如果转让价格扣除取得该财产的成本以及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税金以后,没有余额,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个人取得偶然所得,无论数额多少,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中奖所得每次不超过1万元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案例】李先生2009年度每月工资为2000元,2009年3月发表文章获得稿酬700元,2009年4月,李先生购买彩票获得奖金8000元,请问李先生是否需要就上述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应税所得,但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不纳税。稿酬所得属于应税所得,但每次不超过800元的不纳税。彩票中奖所得属于应税所得,但每次所得不超过10000元的不纳税。因此,李先生的上述所得均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哪些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4)保险赔款; (5)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8)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案例】张先生2009年度获得五年前购买国债的利息5000元,同时,获得两年前的银行存款利息1000元。请问张先生是否需要就上述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购买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银行存款

利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 800元;

(4)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也可以享受2 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5)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般通称为“三险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参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2 800元后的余额。)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三险一金”-2 000元或者4 800元)×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在单位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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