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工程建设程序分类立卷。 2 按专业分类立卷。 3 按载体类型分类立卷。
4 按文件形成责任单位分类立卷。 5 按工程部位分类立卷。 6 按文件内容特征分类立卷。 7 按文件形成时间分类立卷。 9.1.4 组成保管单位的要求如下:
1 案卷内文件应是一组有机联系的文件,一般应具有相同的保存价值和密级。 2 案卷不宜过厚,文字、照片不超过15mm,图纸不超过20mm。 3 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立卷。
9.2卷内文件的排列
9.2.1 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按重要程度排列。 2 按时间顺序排列。
3 按文件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排列。 4 按文件材料的客观形成过程排列。
5 按文件材料所反映的对象在工程程序上的衔接关系排列。 9.2.2 卷内图纸的排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2 按总体和局部的关系排列,反映总体、全局、系统的图纸在前,反映局部、单项的在后。
9.2.3 照片按时间、部位、施工工序排列。
9.2.4 小型工程或专业工程中,文件材料数量少,各种载体文件材料难以独立成卷的,文字、图纸、照片可组成混合卷。文字材料应排列在前,图纸应排列其次,照片应排列在最后。
9.3案卷编目
9.3.1 编制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
2 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3 页号编写应使用号码机。
4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照片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9.3.2 卷内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目录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
2 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3 责任者: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和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选择一个主要责任者。
4 文件材料题名: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图纸为图名。 5 编制日期:填写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6 起止页号: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卷内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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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备注:对卷内文件作必要说明。 8 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 9.3.3 照片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片目录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要求。
2 序号:以一张或一组照片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3 责任者:填写照片拍摄单位。
4 照片题名:填写照片所拍摄的内容。 5 摄影时间:填写照片实际的摄影日期。
6 照片/底片编号:填写照片/底片排列顺序号。 7 备注:对卷内照片作必要说明。 8 照片目录排列在卷内照片首页之前。 9.3.4 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备考表的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H的要求。
2 卷内备考表主要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照片张数) 以及立卷单位和接收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
3 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 9.3.5 案卷封面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案卷封面印刷在卷夹的正表面。案卷封面的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要求。 2 档号:由分类号、项目号和案卷号组成。档号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3 档案馆代号:填写国家给定的本档案馆的编号。档案馆代号由档案馆填写。 4 案卷题名: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5 责任者: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6 编制日期: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与卷内目录中日期项应对应一致。
7 移交单位:填写负责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单位。
8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种。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以高密级为本卷密级。密级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 保管期限分下列几种情况:
1)永久。指工程档案需永久保存。
2)长期。指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且不低于该 工程的使用寿命。
3)短期。指工程档案保存20年以下。
4)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保管期限的确定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 共几卷:立卷的建设工程档案的总卷数。
11 第几卷:本卷在所有建设工程档案中所排的卷次。 12 共几页:本卷的总页数。
9.4图纸的折叠
9.4.1 图纸折叠应遵循下列要求:
1 A3图纸折叠见附录K(图中序号表示折叠次序,虚线表示折起的部分,以下同)。 2 A2图纸折叠见附录L(图中字母代表实际折叠时的相应尺寸,A为折叠后的剩余部分,1/A是将剩余部分对折,B为折叠的幅面宽度减去装订线宽度,C为装订线的宽度,D为折叠后剩余部分,不同图幅的图纸中字母所代表的尺寸不一定相同,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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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1图纸折叠见附录M。 4 A0图纸折叠见附录N。
5 装订线以上无内容的部分,可以进行裁剪。但裁剪时不应裁剪到图纸内容和内框线。
6 图纸折叠后,应在装订线处添加垫块。
9.5案卷装订
9.5.1 案卷应采用装订形式。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装订要美观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9.5.2 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
9.6案卷装具
9.6.1 案卷装具应采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监制的统一卷盒和卷夹,卷盒和卷夹的外表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卷盒的外表尺寸为310mm×220mm,厚度为20mm、30mm。 2 卷夹的外表尺寸为 305mm×215mm。 9.6.2 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10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0.0.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0.0.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须按照要求整改、补充,重新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0.1 验收条件
10.1.1 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
10.1.2 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
10.1.3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真实性、齐全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10.1.4 应提供两套已整理成册的建设工程档案及其相应的《城建档案案卷目录》(附录P)。
10.1.5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暨受理通知书》(附录Q)、《城建档案案卷目录》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附录R)。
10.2验收组织
10.2.1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城建档案管理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参加。
10.2.2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评定小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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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验收内容
10.3.1 建设工程档案内容齐全、完整。
10.3.2 文件材料填写齐全、真实、准确,签章完善,竣工图编制符合规范。
10.3.3 文件材料立卷按工程实施程序分类、分专业、分部位整理有序,已编制《城建档案案卷目录》。
10.3.4 文件材料使用优质纸张,书写材料用规定墨水,字迹工整、线条清晰,原件归档,装订规范、美观,案卷要素完善。
10.3.5 档案人员持有有效的《城建档案管理员证》。
10.3.6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对有关纸质档案进行扫描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在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前,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检查。
11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
11.1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单位
11.1.1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见附录R),明确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时限、要求及责任。 11.1.2 建设单位是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认真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竣工后负责汇总全部建设工程档案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11.1.3 施工分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套数将专项验收合格的档案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 11.1.4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套数将专项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报送。 11.1.5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套数将专项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报送。 11.1.6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套数将形成的档案向建设单位报送。
11.2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范围
11.2.1 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工程档案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11.2.2 除11.2.1条以外的建设工程档案向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11.3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要求
11.3.1 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声像和电子文件等。
11.3.2 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档案应为原件或者副本。
11.4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手续
11.4.1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交接书》(附录S)是报送单位与接收单位办理档案交接时产生的文件,其内容包括报送档案的内容和责任单位、责任人。 11.4.2 报送档案应提交《城建档案案卷目录》(附录P)或报送文件清单。 11.4.3 建设工程文件形成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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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相关建设工程技术文件应填写报送文件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交接。
2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档案应编制《城建档案案卷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交接。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报送档案应编制《城建档案案卷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交接。施工分包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档案应编制《城建档案案卷目录》或者报送文件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交接。
11.4.4 建设单位应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 建设单位以建设工程或单位工程为基本单位,汇总全部的纸质档案、声像档案及电子档案,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声像和电子档案的顺序重新排列《城建档案案卷目录》。《城建档案案卷目录》纸质、电子文件各一份。
2 填写城建档案著录单(附录T),纸质、电子文件各一份,著录信息应按《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进行记录,要求内容齐全、完整、准确。
3 填写《建设工程档案报送交接书》一式六份,要求报送内容填写准确,责任单位盖章,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并写明报送时间。
11.5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程序
11.5.1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提供一套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11.5.2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核查建设工程档案的报送目录和档案实物,做到帐物相符,不相符时须整改,达到报送条件。
11.5.3 建设工程档案符合报送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办理报送交接手续。
11.6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时限
11.6.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文件形成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报送。 11.6.2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11.7停建、缓建建设工程档案的保管
11.7.1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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