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4)

2019-01-18 18:43

划手段和方法,按照“四新”(新思路、新资料、新方法、新技术)的要求编制规划。

6. 提高规划开放程度。规划要全面总结、合理吸收已有的规划和有关研究成果,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和民主性,充分发挥专家的积极作用和规划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规划的开放程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7. 协调统一、平衡汇总。本次规划的编制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国按照统一的要求开展工作,对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应提出宏观控制的目标与方向,采取上下协调的方式确定;规划基础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平衡与汇总。工作方式采取一次性布置任务,分阶段开展工作,保持各阶段工作相互衔接,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分批提交规划成果,分期进行阶段成果的平衡、协调与汇总,并按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反复协调平衡。

8. 加强规划的基础工作。要保证基本资料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有关规划的基础资料、发展指标、定额,以及规划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深入做好调查研究和专题研究工作,各流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要求进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与成果(附表式样及附图目录见附件1)。

9. 严格控制规划进度。各地要遵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开展规划工作,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加强协调、严格管理,保证工作进度。对于以往规划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规划工作按进度计划顺利进行。

10. 确保规划成果质量。各层次规划都要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特别要重视与规划有关的基础数据一致性的审查、复核与分析工作,并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相互比较、综合平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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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合理性分析;对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协调、汇总与平衡。要求各流域机构从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管理等宏观角度对本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提出的有关基础资料、发展指标、定额、供需预测成果以及配置方案进行统筹协调。

(五)基本规定

1.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范围为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外的我国全部地区,各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职责范围和分工,组织开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2. 水资源分区与水功能区。水资源分区是编制规划的重要基础。本次规划采用全国统一的三级水资源分区(详见附件2《全国水资源分区》),三级以下分区由流域机构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并报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备案。地表水水质评价及保护规划以水功能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并需将有关资料及成果归并到相应的水资源三级区。全国水资源分区与主要水功能区的对照关系详见附件3。

3. 规划水平年。2000年为基准年,2010年为近期水平年,2020年为中期水平年,2030年为远期水平年。

4. 水文系列。本次规划要求水文系列延长到2000年,水资源调查评价按1956~2000年同步系列进行。供需水预测与水资源配置部分涉及调节计算时应尽可能采用长系列。

5. 价格与投资估算水平。为使有关经济发展指标及投资具有可比性,要求对有关经济发展指标按照当年价和2000年可比价同时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对于缺乏2000年末可比价计算的统计数据,可按照统计年鉴中的环比指数逐年推算。投资估算要求以2002年末的价格水平为准。

6. 水资源。除特殊说明外,本次规划所指的水资源是指通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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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年复一年得以更新的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对于可利用的其他水源(含通过集雨工程利用的雨水、处理并再利用的污水、可利用的微咸水以及已利用和规划利用的海水等)在规划中也应根据各地情况,统筹考虑。

7. 统计资料的延续性。本次规划规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部分对历史用水情况的调查仍采用现“中国水资源公报”规定的用水统计分类(其统计口径简称“原口径”);需水预测和供需分析及水资源配置工作,依照水资源分区,区别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分城镇和农村,按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三大类分别进行(其统计口径简称“新口径”);对2000年的供用水及其相关统计资料,应同时满足“原口径”和“新口径”的要求。

8. 本次规划要求提出全口径①的供、用、排、耗水调查统计与开发利用规划。在现状调查及供需水预测中,要求按城镇与农村分别统计供、用、排水现状以及进行供需预测与水资源配置。城镇范围指国家行政设立的建制镇、市、计划单列市和直辖市。除此之外,还要求对国家行政设立的建制市进行单独统计,统计范围现状为建成区②,预测成果范围为规划区。

(六)进度安排

1. 规划编制工作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阶段一 “调查评价”:重点完成水资源分区及计算面积的核定、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水资源保护(已开展)等工作;部署水资源综合规划信息系统开发及有关专题研究工作等。

阶段二 “合理配置”:重点完成节约用水、需求预测、供水预 ①②

全口径:指评价区范围内的完整成果。

建成区:指城市建筑基本连片、公用设施达到的地区,包括已建成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机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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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以及水资源配置等工作。

阶段三 “实施方案”:重点完成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和规划实施效果检验等工作,并提交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最终成果。

2. 各阶段进度计划为:

2002年8月: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开展工作;

2003年10月:基本完成阶段一“调查评价”的工作,完成第一批专题研究工作;

2004年6月:初步完成阶段二“合理配置”的工作,完成第二批专题研究工作;

2004年10月:初步完成阶段三“实施方案”的工作; 2004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机构提交水资源综合规划初步成果;

2005年8月:提出全国及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送审成果; 2005年12月: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的审查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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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资源调查评价

(一)基本要求

1. 根据我国水文资料积累情况,并考虑系列代表性的要求,全国统一采用1956~2000年(45年)同步期水文系列作为水资源评价的基本依据。

2. 对于实测径流已不能代表天然状况的水文站要进行水量还原计算,对于流域下垫面条件变化而造成天然径流明显变化的水文站要进行天然径流系列的一致性分析处理,提出系列一致性较好、反映近期下垫面条件的地表水资源量评价成果。

3. 考虑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及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转化关系的变化,按近期下垫面条件评价地下水资源量和水资源总量,实现近期下垫面条件下地表与地下水资源的统一评价。地下水资源量按水文地质单元进行评价,然后将成果归入水资源分区和行政分区。

4. 为了更好地反映水资源量的时空分布特征,以及解决大区和小区之间的水量频率组合问题,要求以三级区套地级行政区为计算分区(以下简称“计算分区”),计算降水量、天然径流量、降水入渗补给量和水资源总量的45年系列成果。

5. 根据近期水质监测资料,对河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的水质进行分区评价,并对主要供水水源地进行单独评价。

6. 按照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河川径流特征、地下水开采条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技术经济等因素,估算流域当地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和水资源可利用总量,为分析水资源承载能力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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