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厂房施工招标文件(发出版)(7)

2019-01-18 19:04

程和结果,确保本次招标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6.4.3投标人与评委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不得串通投标或陪标;投标人不得与评委私下接触,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毁约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竞标。在中标通知书下达之前,投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工作人员打听评标情况。投标人以欺诈、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投标、中标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6.4.4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监督人员及经招标人批准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会场。

6.4.5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评审发言权,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表评审意见。评委会成员不得对评标事宜进行个人解释。需答疑时,经评委会集体研究后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出面予以澄清。

6.4.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排斥其他投标人。

6.4.7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6.4.8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6.4.9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单独出入评标会场、与外界通讯、会客等。与会人员应将通讯工具关闭或保持静音,置于桌前或交监督部门统一保管。

6.4.10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4.11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人,严禁将评标过程中

有关资料带走或向投标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

6.4.1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评标

6.5.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招标人拟定的评标程序、评审因素和打分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5.2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6.5.3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4)投标人名称、资质等与报名时不一致的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文件有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内容的; (7)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6.5.4投标文件的详细审查

投标文件的详细审查按照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章节中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价,并排出候选中标单位推荐次序。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会会评标报告,按照招投标管理制度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8.2.1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将拟派驻本工程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资格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交至招标人处登记代管,经与投标文件核对无误后发布中标通知书。工程主体完工并经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抽查合格后退还所有证书。

8.2.2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本招标项目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履约保证金可由中标人缴纳,也可由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另行补足。

7.3.2中标人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补足部分,须在签订合同之前缴纳到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 帐 户 名:鄂尔多斯永煤煤炭有限公司 账 号:155621762445

7.3.3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中标服务费

本招标文件规定中标方须向招标人缴纳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金额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以电汇或现金方式缴纳到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 帐 户 名:鄂尔多斯永煤煤炭有限公司 账 号:155621762445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中标人罚则

(1)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资格证书、资质证书、认证证书、职称证书、业绩证明、奖项证明、任职证明、审计报告等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虚报伪造,否则一经发现,处以5-10万元处罚,情节严重者直至撤销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执行。 (2)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工器具配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承诺内容兑现或未完全按承诺内容兑现的,每项处以2-5万元。处罚后必须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按承诺配齐。

(3)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的各项管控目标和措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承诺内容兑现或未完全按承诺内容兑现的,每项

处以5-10万元处罚,直至撤销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执行。

(4)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设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等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承诺内容兑现或未完全按承诺内容兑现的,每项处以3-10万元处罚,直至撤销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执行。 (5)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和商务谈判中的承诺如有前后不一致的,要按照有利于招标人的条款执行。

(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中标人有串通投标或以威胁、欺诈、行贿等非正常手段干预评标、定标的情形的,招标人可对中标人处以10-100万元的处罚,或直接撤销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执行。

9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经招标人负责人或其上级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类似项目:是指以建设规模、结构型式和使用功能界定。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以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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