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计算机辅助评标
本招标项目不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 10.3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4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委托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5 解释权
10.5.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10.5.2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解释。
10.5.3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10.5.4按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即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排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竞争可能,综合评选出两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一推荐单位、第二推荐单位)。 2 评审标准 序号 1 2 3 4 投标费率的高低 投标单位资质、业绩和信誉(包括资质、认证、银行信用等级或资信、业绩、奖项、经营状况、法律纠纷等内容)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资格、职称、专业、业绩、奖项等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工器具配备计划、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的控制目标、措施、责任等内容) 服务承诺(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增值服务的内容承诺) 评审因素 5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情形,或者投标文件明显不响应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不能容忍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3.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因素和招标人制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详细评审和综合评估。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按照招标制度确定中标人。 4 废标条件 4.1 说明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招标文件其它章节中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 4.2 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4.2.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费率预估价的。
4.2.2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达不到本招标项目施工工作需要最低要求的。 4.2.3有下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行为的: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施工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8)不同投标人由同一个人或企业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投标保函反担保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个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4.2.4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为住建部标准格式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正式工程承包合同时,具体事宜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及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商务谈判内容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