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建设单位预缴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第十七条。
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附件第十一条。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48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5.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第二条。 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总说明第七条第2点。
7.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通知》(穗建经[2011]569号)第一条。
二、办理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 三、办理条件及计算标准
1.办理条件:工程项目所属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划拨劳动保险金基本金后,携相关材料办理预缴劳动保险金手续。
2.计算标准:按工程项目人工费×23.27%×10%计算。人工费按中标造价单列的人工费确定,中标造价无单列人工费的,按中标造价乘以20%确定;依法或经批准免招标项目,人工费按施工合同价乘以20%确定。
四、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1 2 3 4 5 材料名称 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或施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 劳动保险金基本金(90%)和调剂金(10%)缴款凭证、回执 劳动保险金基本金(90%)发票 施工企业收到基本金(90%)书面证明 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缴款协议书 份数 1 1 1 1 3 材料形式 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 备注 无中标通知书时提供施工合同 应划入施工企业本市辖区开立的劳动保险金账户 五、应发给的证明文件
1.《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预缴证明》原件。 2.《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劳动保险金预缴)。 六、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提速时限: 2个工作日 七、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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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动保险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38920550、8109518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市建委政务窗口。 八、核准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其他:凡番禺、南沙、萝岗和花都的区属建设项目,由区建设局参照办理。 十、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预缴流程
建设单位:网上填写协议、上传资料(http://www.gzlbb.com)不通过宣教劳保中心:网上核定协议建设单位:网上打印协议、签字盖章、确认基本金(90%)和调剂金(10%)窗口;填写、开具缴款通知书(劳保金10%)建设单位:到银行缴款90%和10%,备齐相关缴款资料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资料、缴款凭证不合要求,告知补正材料窗口:收案、审核建设单位:领取劳保金缴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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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1. 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市建委、市财政局《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技[2009]704号)
2.市建委《关于使用蒸压灰砂砖工程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充通知》(穗建筑[2009]569号)
3.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7]566号)
4.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
5.《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 第95号) 6.转发国家财政部、经贸委《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7]10号)
7.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
二、受理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下简称专项基金)。
三、应提交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州市建筑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份数 1 材料形式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 《登记表》可直接从http://www.gzqgb.com下载。 备注 2 1 原件 四、应发给的证明文件:市节能墙革办盖章确认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复印件。
五、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提速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
号广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市建委政务窗口。(窗口联系电话:38920550,业务咨询电话:81095283) 七、缴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预缴。 八、补充说明:
1.绿色通道项目凭政府相关证明文件缴纳新型墙材专项基金。
2.建设工程批荡前7个工作日应通知市节能墙革办到现场检查墙材使用情况。
凡番禺、南沙、萝岗、花都和增城、从化市的区(县级市)属建筑工程,由区(县级市)建设局墙革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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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目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流程图
缴交单位:提交资料 不合要求,告知补正材料
窗口:收案、审核 窗口:填写、送达缴款通知书 缴交单位:到指定银行缴款,将缴款回执送窗口 窗口:盖章、送达票据 缴交单位:领取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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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2. 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穗财综[2010]79号)
2.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切实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等设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免收政策的通知》(穗财综[2011]116号)
二、受理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三、应提交材料 序号 1 2 3 材料名称 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立项文件 免缴基金申请函 市住房保障办相关文件 份数 1 1 1 材料形式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 原件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 廉租房、经适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需提供 备注 四、应发给的证明文件:市节能墙革办盖章确认的《关于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复函》
五、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提速时限:2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广州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市建委政务窗口。(窗口联系电话:38920550,业务咨询电话:81095283)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补充说明:
凡番禺、南沙、萝岗、花都和增城、从化市的区(县级市)建筑工程,由区(县级市)建设局墙革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九、项目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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