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车部设计手册-法规校核(3)

2019-01-18 19:19

技 术 手 册 1.4 外部凸出物法规校核

法规篇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1566-1995 轿车外部凸出物

74/483/EEC External projections of motor vehicles 2 技术要求

2.1 GB 11566-1995 技术要求 2.1.1 一般要求

2.1.1 在汽车满载,车窗、车门及各种盖板均处于关闭状态时,以下外表面的零部件可不受本法规限制: 2.1.1.1 高出地面2 m 的零部件,或者 2.1.1.2 低于底线的零部件,或者

2.1.1.3 在工作状态或静止状态下,均不能被直径为100 mm 的球体所触及的零部件。

2.1.2 车身外表面不得有任何朝外的尖锐零件,以及由于其形状、尺寸、朝向、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伤、撞伤的危险性或加重被撞者伤势的凸出物。

2.1.3 车辆外表面不得有任何朝外的容易于挂着步行者、骑脚踏车者或骑摩托车者的尖锐零件。 2.1.4 车身外表面凸出零部件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2.5 mm。这一要求不适于凸出车身外表面不到1.5 mm 的零部件以及凸出车身外表面1.5 mm 以上,5 mm 以下,但朝外的部分是圆滑的区域。

2.1.5 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材料硬度不超过邵尔A 硬度60 HA 时,曲率半径可不小于2.5 mm。在测量硬度时,部件应安装在车辆上。当用邵尔硬度(A)规程不能进行硬度测量时,可用其他测量法。 2.1.6 2.1.1 到2.1.5 条中所规定条款应作为下面第6 条中特殊规定的补充,除非那些特殊规定和上述条款有明显冲突。 2.1.2 特殊要求 2.1.2.1 装饰件

2.1.2.1.1 对凸出支撑面超过10 mm 的车身装饰件,在大致平行于其安装面的平面内,从任何方向对装饰件凸出的最高点施加100 N 大小的外力时,该装饰件应能收缩到支撑面之内、脱落或弯曲变形。散热器罩上的装饰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只须符合第5 条中的一般要求。在施加100 N 大小的力时,应用一个直径不大于50 mm 的平端压头,如若不可能,应采用等效法。在装饰件缩进、脱落或弯曲之后,剩余的部分不大于10 mm,这些凸出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满足第2.1.2 条的规定。如果装饰件安装在一个基板上,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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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手 册 法规篇 认为基板属于装饰件,而不属于支撑面。

2.1.2.1.2车身外表面上的保护装饰条或防护件不受上面第2.1.2.1.1 条的限制,但是它们必须可靠地固定在车身上。 2.1.2.2 前照灯

2.1.2.2.1 前照灯允许装凸出的遮光板及灯圈,但相对于前照灯配光玻璃外表面的凸出高度应不超出30 mm(按附录3 所规定的方法测量);且曲率半径不得小于2.5 mm。在前照灯安装在一个外加的透明面之后的情况下,凸出部分应自最外的透明表面测量。应根据本法规附录3 的第3 条中所描述的方法确定这些凸出高度。

2.1.2.2.2 可收缩式前照灯,无论处于工作位置或收缩位置都应符合第2.1.2.2.1 条的规定。

2.1.2.2.3 如果嵌装在车身板件内或被车身板件“遮住”的前照灯符合第2.1.2.9.1 条的要求,则不受第2.1.2.2.1 条中规定 的限制。

2.1.2.3 格栅和缝隙

2.1.2.3.1 在那些位于固定元件或活动元件(包括进出风道口的零件以及散热器罩)间,缝隙宽度不超过40 mm的格栅和缝隙具有某种功用的情况下,这些间隙不受第2.1.4 条的法规。对于宽度大于25 mm,小于40 mm的间隙,其外边缘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1 mm;如果缝隙宽度等于或小于25 mm 时,其外边缘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0.5 mm。格栅和缝隙的两相邻元件之间距离应根据本法规附录3 中第4 条所述方法予以确定。

2.1.2.3.2 形成间隙的元件的前端必须圆滑。 2.1.2.4 风窗刮水器

2.1.2.4.1 风窗刮水器的配件应该:风窗刮水器的转轴应带有保护罩,其端部面积不得小于150 mm2,曲率半径应满足要求。如是圆形盖,在离最高凸出点不大于6.5 mm 处测量时,应有150 mm2 的最小投影面积,后窗刮水器和前照灯刮水器也应同样满足要求。

2.1.2.4.2 刮水器片及其支撑件不受第2.1.4 条中规定的限制,但是这些零件上不得有尖角或刃口。 2.1.2.5 保险杠

2.1.2.5.1 保险杠两端应向车身表面弯曲以降低被堵塞的危险性至最小。如果保险杠是嵌入式的,或和车身结构形成一体的,或保险杠端部向内弯曲,使其不能被直径100 mm 的球体所接触,并且保险杠端部和附近的车身表面之间的间隙不超过20 mm,则应该认为满足要求。

2.1.2.5.2 如果与汽车竖直方面投影的轮廓线相一致的保险杠线条在一刚性平面,则此平面在从其轮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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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手 册 法规篇 起向内20 mm 所有点处至少应有5 mm 的曲率半径,另外在其它情况下曲率半径至少为2.5 mm。此规定应用于从轮廓线至向内20 mm 处的环状区域,这一区域位于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各成15°角(见图1)的两竖直平面轮廓线切线点之间和前方(或后部,对于后保险杠的情况)。

2.1.2.5.3 第2.1.2.5.2 条的要求不适用于保险杠上的镶嵌件或装在保险杠上的,但凸出高度不足5 mm 的零件,尤其是前照灯洗涤器的连接盖及喷嘴;这些零件向外的棱角应为圆滑,除了那些凸出不足1.5 mm 的零件的棱角。

图 1

2.1.2.6 车门、行李箱盖和发动机罩的手柄、铰链和按钮;油箱盖和各种盖子。

2.1.2.6.1 车门或行李箱盖手柄的凸出高度不得超过40 mm,而其它如铰链、按钮、油箱盖等零件的凸出高度不得超过30 mm。

2.1.2.6.2 如属旋转式车门手柄,则应满足下述的任一要求:

2.1.2.6.2.1 如果手柄与车门表面平行旋转,手柄的自由端必须朝向后方且向车门板弯曲,并安置在保护套内或嵌在凹槽中。

2.1.2.6.2.2 对以不与车门表面平行的任何方向向外转动的手柄,在关闭位置时,应该安置在一个保护套内或是嵌在凹槽中,并且手柄的自由端应朝后或朝下。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的手柄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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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手 册 法规篇 (a) 手柄有一个独立的回位功能;

(b) 如果回位功能损坏,手柄突出表面不超过15 mm; (c) 在打开位置,符合第2.1.4 条的规定;以及

(d) 手柄端部的表面积在离最外凸出点不大于6.5 mm 处测量时,不小于150 mm2。 2.1.2.7 车轮、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车轮装饰罩

2.1.2.7.1 车轮、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及车轮装饰罩等零件的外表面不受第2.1.4 条中要求的限制。 2.1.2.7.2 车轮、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及车轮装饰罩等零件不应有超过轮毂外平面的任何尖锐的凸出物。不允许用蝶形螺母。

2.1.2.7.3 当汽车直线行驶时,位于车轮旋转轴线水平面以上的车轮零件(轮胎除外),不得凸出车身外表面在水平面上的垂直投影。但因性能上与要求不得不凸出时,如覆盖车轮的车轮装饰罩和轮毂螺母的凸出范围可以超出外侧表面或结构的垂向投影,但其凸出量最多为30 mm,并且凸出部分表面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30 mm。

2.1.2.8 金属板件的边缘

2.1.2.8.1 流水槽及滑动门轨道等金属板件必须翻边或加装符合本标准法规的防护件。未经保护的边缘,应翻边180°,或者向车身表面翻边,使其不会被一直径为100 mm 的球体所触及。 2.1.2.9 车身覆盖件

2.1.2.9.1 车身覆盖件上加强筋的曲率半径允许小于2.5 mm,但不得小于凸出高度“H”的1/10(H 指按附录3中第1 条规定方法测量的凸出部位高度)。 2.1.2.10 两侧空气或雨水导流板

2.1.2.10.1 车身两侧空气或雨水导流板朝向外面的边缘,曲率半径不得小于1 mm。 2.1.2.11 起重器支撑架和排气管

2.1.2.11.1 起重器支撑架和排气管末端凸出位于其正上方的底线垂直投影的距离,不得大于10 mm。若排气管的末端圆滑、且最小曲率半径为2.5 mm,则排气管可以凸出底线的垂直投影10 mm 以上。 2.1.2.12 进排气风门片

2.1.2.12.1 进排气风门片在所有使用位置都应满足2.1.2、2.1.3 和2.1.4 的要求。 2.1.2.13 顶盖

2.1.2.13.1 带有活动天窗车辆的顶盖,只考虑在其关闭时位置。 2.1.2.13.2 敞蓬式车辆应在车蓬升起位置和落下位置进行检验。

2.1.2.13.3 当敞蓬落下时,不应对由升起位置所构成的一个假想表面的车辆内部的物品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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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手 册 法规篇 2.1.2.13.4 如果制造厂为车蓬联接装置提供了一个标准罩盖,则应在罩盖盖上时进行检验。 2.1.2.14 车窗

2.1.2.14.1 从车身外表面向外移动的车窗,在使用中的所有位置处均应符合以下法规: 2.1.2.14.1.1 应没有任何外漏的边缘朝向前方; 2.1.2.14.1.2 车窗的任何部分不得凸出于汽车最外边缘。 2.1.2.15 号牌支架

2.1.2.15.1 如果当依据汽车制造厂的建议装配牌照时,号牌支架仍能够被一直径为 100 mm 的球体碰到,则由汽车制造厂提供的用于装配号牌的支架应符合本法规中第2.1.4 条中要求。 2.1.2.16 行李架及雪橇架

2.1.2.16.1 行李架及雪橇架安装在车辆上时,应至少保证在一个方向上能将其可靠固定,且能承受水平、纵向及横向三个方向的作用力。这些力应至少等于制造厂法规的架子的垂直承载能力。对于按制造厂说明书固定在车辆上的行李架或雪橇架,进行检验时,检验负荷不能仅作用在一个点上。

2.1.2.16.2 行李架及雪橇架安装固定后,那些可以用一个直径为165 mm 的球体接触到的表面,其任何部分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2.5 mm。满足第2.1.2.3 条中规定的除外。

2.1.2.16.3 不用特殊工具就能进行松紧的紧固件,例如螺栓,不得凸出2.1.2.16.2 中提到的表面40 mm 以上。凸出高度由附录3 中第2 条规定的方法进行确定;而在需要使用附录3 中第2.2 条规定的方法时,则需改用一个直径为165 mm 的球体。 2.1.2.17 无线电收发天线

2.1.2.17.1 无线电收发天线应以这样一种方式装配于车辆上: 天线处于按天线制造厂所法规的任何使用位置时,如果它们的顶端距地面之距离均小于2 m,它应处在第2.7 条所定义的汽车最外边缘内10 cm 的垂直平面围成的区域内。

2.1.2.17.2 此外,天线也应恰当地装配到车辆上,如果有必要,对它们的自由端加以约束以便使天线不超过2.7 条所定义的车辆最外边缘的含义。

2.1.2.17.3 天线杆件的曲率半径可以小于2.5 mm,但天线顶端应装固定的帽,该帽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2.5 mm。

2.1.2.17.4 在按附录3 中第2 条方法测量时,装天线的底座不应凸出30 mm 以上。但在天线底座内装有放大器的情况下,天线的底座可以凸出至40 mm。 2.1.2.18 装配说明书

2.1.2.18.1 已经过型式认证的作为独立技术装置的行李架、雪橇架及无线电天线应附装配说明书,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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