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泳协会规章制度(4)

2019-01-18 20:20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剥夺侵占,私分和挪用

会员在本协会担任工作人员,不论专,兼职均可领劳务费及车费补贴。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理事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本协会因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委托三名以上理事存入国家金融机构长期冻结。

第八章规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有义务组织救援或改变行程,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会员要自动接受本规则,否则,请在活动开始前退出。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在二00九年九月四日温州市冬泳爱好者协会第八届十六次理事大会通过。

3、冬泳协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镇江市冬泳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在本市居住,不分性别、职业、年龄、身体健康、无严重疾

病、有一定游泳技术基础和特长,常年坚持游泳的公民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属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以科学健身、促进健康为宗旨。通过坚持冬泳活动使会员得到体魄锻炼、陶冶情操,增进交往和友谊的目的。协会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协会的组织作用,使冬泳的方法更加按全、科学。并不断加强冬泳的宣传工作,不断扩大队伍,促进全民健身计划的贯彻,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四条:本协会为镇江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接受镇江市体育局、镇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镇江市体育场游泳池内,地址:江苏镇江市经折巷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冬泳协会会员进行常年冬泳锻炼;

(二)开展冬泳运动对健康、祛病、锻炼意志、陶冶情操的学术讨论和研究;

(三)负责与外省市冬泳协会的交往开展交流活动;

(四)组织冬泳相关的铁人三项运动的训练工作,积极组织运动员参加全国、全省的比赛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共同组成,凡在本市居住的公民,不分性别、年龄、职业均可报名参加本会,同时符合加入本团体条件的单位也可作为单位会员参加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并参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四)有一定的游泳基础。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体检证明;(申请书请网上自行下载)

(二)经游泳技术部门测试游泳技术水平;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可享用冬泳场地及其设施;

(三)获取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热爱本团体工作,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各项义务劳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冬泳活动,同时以自身的行动,扩大冬泳运动的影响,推动冬泳活动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中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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