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条 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六章 气 瓶 附 件
第50条 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液位计、防震圈、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置等。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目录,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需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未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除瓶帽和防震圈外,需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办理安全注册。
第51条 气瓶附件制造企业应保证其产品至少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日期。
第52条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瓶阀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材料既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公称爆破压力应为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非重复充装瓶阀必须采用不可拆卸方式与非重复充装气瓶装配。
8.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 第53条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第54条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3.无特殊要求的,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
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55条 防震圈的重量允差应不超过5%。
第七章 充 装
第56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
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站应具备的规模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地方经济情况确定。
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57 条 充装单位应符合相应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气瓶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
充装单位必须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第58 条 气瓶充装实行年审制度。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对气瓶充装站进行一次年审。年审时,应对充装站充装工作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对年审不合格的充装站应警告或暂停充装进行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恢复充装。对整顿不合格的, 报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取消充装资格。充装站换发注册登记 以年审为依据,对每年年审均合格的充装站,可免予检查直接换证。
第59条 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
第60条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帖符合国家标准
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61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2. 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 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4. 超过检验期限的;
5. 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6. 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7. 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第62条 永久气体的充装装置,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第63条 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
度,宜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第64条 液化气体的允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
表4 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序号 气体名称 化学式 气瓶在不同公称工作压力 (MPa)下的充装系数 公斤/升 不大于 20.0 15.0 12.5 8.0 1 2 3 4 5 6 7 8 9 10 氙 二氧化碳 一氧化二氮(笑气) 六氟化硫 氯化氢 乙烷 乙烯 三氟氯甲烷[R-13] 三氟甲烷[R-23] 六氟乙烷[R-116] Xe CO2 N2O SF6 HCl C2H6[CH3CH3] C2H4[CH2=CH2] CF3Cl CHF3 C2F6[CF3CF3] 1.23 0.74 0.60 0.62 0.52 1.33 1.17 0.57 0.37 0.34 0.31 0.34 0.28 0.24 0.76 0.94 0.73 1.06 0.83 11 1.1二氟乙烯 [R-1132a] C2H2F2[CH2=CF2] C2H3F[CH2=XHF] CF3Br 0.66 0.46 0.54 0.47 1.45 1.33 12 氟乙烯(乙烯基氟) [R-1141] 13 三氟溴甲烷(乙烯基氟) (R-13B1) 14 15 16
硅烷 磷烷 乙硼烷 SiH4 PH3 B2H6 0.3 0.2 0.035 表5 低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氨 氯 溴化氢 硫化氢 二氧化硫 四氧化二氮 碳酰二氯(光气) 氟化氢 丙烷 环丙烷 正丁烷 异丁烷 丙烯 异丁烯(2-甲基丙烯) 1-丁烯 NH3 CI2 HBr H2S SO2 N2O4 HF C3H8[CH3CH2CH3] 正一C4H10[CH3CH2CH3] C4H6[CH2=CHCH3] CHg一[1] 气体名称 化学式 充装系数 公斤/升 不大于 0.53 1.25 1.19 0.66 1.23 1.30 1.25 0.83 0.41 0.53 0.51 0.49 0.42 0.53 0.53 []CH2=CHCH2CH3] 16 17 18 19 20 21 22 1.3丁二烯 六氟丙烯(R-1216) 二氯二氟甲烷(R-12) 一氟二氯甲烷(R-21) 二氟氯甲烷(R-22) 四氟二氯乙烷(R-114) 二氟氯乙烷(R-142b) C3F6[CF2=CFCF3] CF2Cl2 CHFCl2 CHF2Cl C2F4Cl2[CF2Cl=CF2Cl] C2H3F2Cl[CH3CF2Cl] C2H3F3[CH3CF3] C2H4F2[CH3CHF2] CF2CIBr C2F3Cl[CF2=CFCl] CH3Cl C2H5Cl[CH3CH2Cl] C2H3Cl[CH2=CHCl] CH3Br C2H3Br[CH2=CHBr] CH2NH2 C4H8 C4H8 CF5Cl C4F8 BCl3 CH3SH C2H2F8Cl AsH3 0.55 1.06 1.14 1.25 1.02 1.31 0.99 0.66 0.79 1.62 1.10 0.81 0.80 0.82 1.57 1.37 0.60 0.58 0.62 0.58 0.56 0.67 0.79 0.55 0.54 1.05 1.30 1.2 0.78 1.18 23 1.1.1三氟乙烷(R-143b) 24 1.1二氟乙烷(R-152a) 25 二氟溴氯甲烷(R-12B1)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三氟氯乙烯(R-1113) 氯甲烷(甲基氯) 氯乙烷(乙基氯) 氯乙烯(乙烯基氯) 溴甲烷(甲基溴) 溴乙烯(乙烯基溴)) 甲胺 二甲胺 乙胺 甲醚(二甲醚) 三甲胺 乙烯基甲醚 (甲基乙烯基醚) 环氧乙烷(氧化乙烯) (顺)2-丁烯 (反)2-丁烯 五氟氯乙烷(R-115) 八氟环丁烷(RC-318) 三氯化硼(氯化硼) 甲硫醇(硫氢甲烷) 三氟氯乙烷(R-133a) 砷化氢(砷烷)